宁波日报讯(记者冯小平通讯员戴鹏云唐明祥)看电视时电视机突然焚烧,该由谁来承担责任?日前鄞州工商部门调解了一起消费纠纷案。
家住东吴镇的邓某,三年前在超市买了一台“彩星”彩电。今年5月1日晚上,邓某的母亲在看电视时,电视机上方突然冒出火光,邓母惊慌之下忙用水泼灭,但电视机顶部已烧出一个碗口大的洞,屏幕也破裂。第二天,邓某向商家反映了情况,并要求赔偿。商家派员到邓家查看后认为,屏幕破裂是因为突然遇冷(水)所致,并认为电视机起火系人为造成,拒绝了索赔要求。
5月31日,邓某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消协经过实地调查,初步认定电视机系自燃,非人为原因。为了更有说服力,消协又请了一位行家对电视机作鉴定。行家认为电视机是由高压泵打火引起的自燃。在事实面前,商家同意赔偿给邓某彩电一台。
编辑: 王定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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