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商报讯(记者李臻通讯员张海娟郑勇)我市首例见义勇为不幸身亡者家人向受益人要求经济补偿的民事诉讼案件,昨天由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受益人向见义勇为者家人补偿3万元。
去年9月20日中午,11岁女孩朱晴与同学小华等人一起在水潭边玩耍,小华不小心掉进了水潭里,朱晴伸手去拉小华时自己也掉进了水潭。附近的捕鱼人听到其他孩子的呼救后赶来,救起了小华,朱晴却不幸溺水身亡。朱晴父母无法承受失女之痛,遂向获救女孩及其家人要求经济补偿。
昨日法院宣判:小华获救虽然基于第三人的救助行为,但并不能否认朱晴的救助行为。小华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补偿朱晴父母人民币3万元。
编辑: 王定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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