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商报讯(记者胡珊通讯员翁贤权鲍传璐)从去年年初开始,余姚人金某多次向沈某借款,边借边还。去年11月6日,金某出具还款保证书,确认一共尚欠沈某23.2万元,该保证书落款时间为2003年12月6日,但上面的“12”明显是由“11”涂改而来。余姚法院还查明,去年11月金某归还沈某12.1万元。
可沈某坚持落款时间为12月6日,“11”是金某出具保证书时改为“12”的,而金某则称“12”是沈某改的。法院近日审理认为,该保证书虽由金某所写,但由沈某保存,沈某应对保证书的改动承担合理的解释,故法院认定金某在11月6日之后的12.1万元还款应予以扣除。
编辑: 王定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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