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吴明京通讯员钟明鸣
宁波晚报讯客车若有中途甩客、敲诈旅客、擅自暂停的行为将受重罚。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简称《条例》,下同)将正式实施,该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道路运输经营和管理行为的行政法规。昨日,记者专门采访了市公管处法制科负责人,就《条例》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部分进行了解读。
旅客人身伤亡赔偿限额4万元
在《条例》颁布之前,对道路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行李毁损、灭失的情况,国内并没有赔偿标准。
《条例》规定,客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应当进行赔偿。这意味着,只有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的,才需要进行赔偿。《条例》中明确赔偿金额参照水运和铁路的规定,而按照后两者的规定,每名旅客人身伤亡赔偿限额4万元。
修汽车有了质量保证期期内厂家必须无偿返修
《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或者整车修理的,应当进行维修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无偿返修。”记者了解到,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到底时间为多长,有关部门正在调研制订中。
客运驾驶人员准入门槛提高连续开客车不得超过四小时
《条例》规定:从事公路客运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这3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而从事班线客车的驾驶人员开车连续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客运许可发生重大变化方便异地从事客运经营
根据《条例》的规定,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三方面的法定条件: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另外,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这个条件与交通部1993年颁布的《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相比,更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打破了地域客运经营的垄断,促进客运线路的跨地经营。
服务质量招投标借鉴了宁波经验
《条例》规定,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招标,而招标主要指服务质量招标决定客运班线。
记者了解到,这一规定借鉴了不少宁波的成功经验。1999年,宁波在全省率先对宁波到路桥线路进行服务质量招投标,而这一经验受到各方好评,同年,浙江省运管局在全省推广该经验。浙江也就成为全国第一个以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决定客运班线的省份。交通部相关负责人随即考察浙江经验,称其为“浙江模式”,并“以服务质量为主招投标方式决定客运班线”作为《条例》组成部分。目前,宁波始发的班线中已经有40多条线路是通过招投标确定。
其他:
客车强行揽客、甩客:重罚1000~3000元
《条例》规定,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黑车”营运:最高罚款达10万元
与原先的有关规定相比,新条例对于黑车的处罚力度将大大增强。根据条例,从7月1日起,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却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的经营者,将被处以最高达10万元的罚款,这一处罚额是现有最高处罚额的5倍。
使用假冒伪劣配件修车:罚2万~5万元
《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记者了解到,按照以前《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罚款额度为1000元到5000元。
编辑: 王定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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