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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三储户欲起诉银行
稿源:  | 2004-07-02 06:44:04
    本报记者董小军
    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的3位储户刘女士、张女士和王小姐昨天聚集在一起,共同商议应对银行的方法:从去年9月到今年4月底,3人都先后碰到了相似的怪事:她们的钱被人盗走,警方进行调查时,农行的3家支行都称监控录像设备发生故障,这使得案件因为缺乏有效线索而不能侦破。
    银行称监控设备发生故障
    第一起案件发生在去年9月23日。那天中午,刘女士在宁波农业银行某支行提取了1.2万元存款,后来这笔钱被人盗走,根据当时的情况,刘女士断定钱是她还在银行时就被人偷走的。但在警方要求银行提供录像以调查事实真相时,银行却说,他们的录像监控设备坏了3天,无法提供有关的录像资料。
    半个月后,相似的事件再一次发生:去年10月7日中午,家住江东区的张女士到宁波农业银行另一个支行提取了1.6万元的存款,一刻钟后发现其中的1万元钱不见了,她判断小偷是在她尚未离开银行时下的手。张女士报案后,银行也称录像设备发生故障。
    存款被盗监控设备没作记录
    王小姐是雅戈尔集团的职工,在宁波农业银行解放路支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今年4月17日,她发现存在里面的5700元存款被人从自动取款机盗走。警方在调查此事时,发现银行装在取款机上的摄像设备没有任何记录,这使得案件因缺乏线索而不能侦破。为此,王小姐于今年6月1日向海曙区法院起诉,要求银行赔偿损失。
    6月16日,王小姐起诉银行的新闻在本报刊登,刘女士看到后深受启发,她立即与王小姐和张女士取得了联系,准备一起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两女士要同时起诉银行
    昨天,刘女士请来了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的费律师。3人在费律师的指导下,认真分析了案件的有关法律关系,在经过一番讨论后,最后商定,由费律师担任刘女士、张女士的诉讼代理人,准备在同一天向海曙区法院和江东区法院分别提起诉讼。王小姐的案件因为已经起诉,费律师也和她的律师进行了沟通,互相就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商定交换有关信息。
    当事人认为银行应承担责任
    由于在关键时刻拿不出监控录像,刘女士和张女士认为银行对此应承担责任,并在事发后不久与银行进行了交涉。当时,银行方面提出了3点意见:一是刘女士和张女士如何证明自己的钱确实是在银行被盗?二是即使钱是在银行被盗走,但与监控录像的好坏并无必然的联系,就是说,无论是否有监控,钱被盗的可能都是存在的。三是监控设备完好也不能保证此案一定侦破。银行最后坚持认为,在这两起案件中他们没有过错,也不愿承担任何责任。
    对此,费律师认为,在本案中,要确认刘女士、张女士的存款究竟是否在银行被盗,寻找王小姐借记卡被盗案的破案线索,银行的监控录像成了最为重要的证据和线索。如果存款真的是在银行内被盗,那么,银行很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现在的问题是,银行一方面认为刘女士和张女士根本没法证明钱确实是在银行被盗,另一方面又不能提供在本案中称得上是核心证据的录像。
【编辑:王定焕】

宁波三储户欲起诉银行

稿源: 2004-07-02 06:44:04

    本报记者董小军
    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的3位储户刘女士、张女士和王小姐昨天聚集在一起,共同商议应对银行的方法:从去年9月到今年4月底,3人都先后碰到了相似的怪事:她们的钱被人盗走,警方进行调查时,农行的3家支行都称监控录像设备发生故障,这使得案件因为缺乏有效线索而不能侦破。
    银行称监控设备发生故障
    第一起案件发生在去年9月23日。那天中午,刘女士在宁波农业银行某支行提取了1.2万元存款,后来这笔钱被人盗走,根据当时的情况,刘女士断定钱是她还在银行时就被人偷走的。但在警方要求银行提供录像以调查事实真相时,银行却说,他们的录像监控设备坏了3天,无法提供有关的录像资料。
    半个月后,相似的事件再一次发生:去年10月7日中午,家住江东区的张女士到宁波农业银行另一个支行提取了1.6万元的存款,一刻钟后发现其中的1万元钱不见了,她判断小偷是在她尚未离开银行时下的手。张女士报案后,银行也称录像设备发生故障。
    存款被盗监控设备没作记录
    王小姐是雅戈尔集团的职工,在宁波农业银行解放路支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今年4月17日,她发现存在里面的5700元存款被人从自动取款机盗走。警方在调查此事时,发现银行装在取款机上的摄像设备没有任何记录,这使得案件因缺乏线索而不能侦破。为此,王小姐于今年6月1日向海曙区法院起诉,要求银行赔偿损失。
    6月16日,王小姐起诉银行的新闻在本报刊登,刘女士看到后深受启发,她立即与王小姐和张女士取得了联系,准备一起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两女士要同时起诉银行
    昨天,刘女士请来了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的费律师。3人在费律师的指导下,认真分析了案件的有关法律关系,在经过一番讨论后,最后商定,由费律师担任刘女士、张女士的诉讼代理人,准备在同一天向海曙区法院和江东区法院分别提起诉讼。王小姐的案件因为已经起诉,费律师也和她的律师进行了沟通,互相就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商定交换有关信息。
    当事人认为银行应承担责任
    由于在关键时刻拿不出监控录像,刘女士和张女士认为银行对此应承担责任,并在事发后不久与银行进行了交涉。当时,银行方面提出了3点意见:一是刘女士和张女士如何证明自己的钱确实是在银行被盗?二是即使钱是在银行被盗走,但与监控录像的好坏并无必然的联系,就是说,无论是否有监控,钱被盗的可能都是存在的。三是监控设备完好也不能保证此案一定侦破。银行最后坚持认为,在这两起案件中他们没有过错,也不愿承担任何责任。
    对此,费律师认为,在本案中,要确认刘女士、张女士的存款究竟是否在银行被盗,寻找王小姐借记卡被盗案的破案线索,银行的监控录像成了最为重要的证据和线索。如果存款真的是在银行内被盗,那么,银行很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现在的问题是,银行一方面认为刘女士和张女士根本没法证明钱确实是在银行被盗,另一方面又不能提供在本案中称得上是核心证据的录像。

编辑: 王定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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