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日报讯(记者李臻通讯员竺闰云)近日,江北检察院对胡某以涉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提起公诉。据悉,这是宁波市首起因故意销毁会计凭证而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2003年1月,周某在江北注册成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主要生产电机产品,由胡某担任负责人。在经营期间,该企业由30余家企业供应原料,经工人加工组装出售。但是因经营不善,不久该企业资金运转就发生困难,欠下供应商上百万巨款。
去年12月25日晚,周某和胡某商量说:供应商的货款都还不出了,两人还是快点逃走,时间一长债主追不到钱也就算了。当晚,结算工资后工人被遣散。而后,周某指使胡某把企业的进货单等凭证全部烧毁。之后,两人连夜逃往临海。
案发后,周某以合同诈骗罪被司法机关另案处理。而胡某因故意销毁会计凭证被司法机关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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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修订第162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编辑: 王定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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