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杨静雅实习生朱雯雯陆珊宁
宁波晚报讯两个孩子吃了超市的两个水果,被超市工作人员长时间置留在办公室,还被罚了15元钱,这样做法对不对?
何女士是从江西来宁波打工的。据她介绍,前天晚上8点多,她和妹妹领着自己14岁的女儿和妹妹4岁的儿子去物美超市购物。走到折价水果摊前时,姐妹俩见水果是烂的,价钱非常便宜,便让两个小孩分别挑了一只苹果和一个桃子吃,并挑选了一些折价水果准备购买。正吃水果的孩子走出付款台时,被保安发现。保安将何氏姐妹“请”到了商场办公室,几个保安围着她们进行“教育”,并要求其赔偿100元钱作为偷吃水果的罚款。她们姐妹俩因购物以后身边财物所剩无几,保安勉强同意她交5元罚金,妹妹交了10元罚金,这才放了她们。据何女士说,她们出来时都快晚上12点了。
记者与物美超市当日领班关先生取得了联系。据关先生介绍,前天晚上9点左右,保安看到两个小孩偷吃了水果,便将他们的母亲领到办公室了解情况。关先生对记者说:“她们刚进来的时候,我正在处理其他的事情,就让她们先在一旁等了一会儿,当我了解完情况后,我先对她们进行批评教育,然后让她们交了15元钱。交好钱之后,她们就走了,走时大概是在10点半左右,在我办公室里只呆了一个多点小时。”
市法律援助中心姜律师认为,除了行政机关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行使处罚权,行政机关也只有在出现一定违法行为的前提下,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处罚。超市是企业单位,并非国家行政机关,既无权设定处罚项目,也无权对顾客实施处罚,遇到顾客有偷窃行为,只能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编辑: 王定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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