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屠传宏通讯员曾祥生胡琪炯
宁波晚报讯有人偷走单位里的保险箱,可还没见到钱就被逮住了。镇海区法院前天对盗窃犯叶军宣判———这可不是盗窃未遂,依法判处叶军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万元。
今年4月6日下午,叶军在他工作的镇海某煤炭公司财务室发现财务人员将大额现金放入保险箱后,顿起窃财之念。当晚9时许,他潜入财务室将保险箱盗出,用事先准备的三轮车运到了镇海区隧道北路附近的树丛中藏匿,伺机开箱窃取现金。但他没料到警方神速破案,当晚11时许就将他抓获,并从保险箱内起获现金8万余元。
法院认为,虽然叶某尚未将保险箱中的现金取出,但因叶某当时已实际控制这些财产,他的行为已属于盗窃犯罪既遂,盗窃数额还特别巨大,依法应予严惩。
编辑: 王定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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