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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库官司一起又一起
稿源:  | 2004-07-22 10:36:02
    □记者屠传宏通讯员葛丽娜
    宁波晚报讯昨天上午,法院开庭审理奉化锦山明珠小区众业主与奉化市房管局的房产登记行政争议一案。该小区多位业主因车库买卖纠纷起诉房产商,在一审被判败诉后,他们不仅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还在奉化法院另案提起行政诉讼,先后将奉化市规划局和奉化市房管局推上了被告席。本月13日,法院就曾公开开庭审理了众业主诉奉化市规划局的规划许可行政争议一案。
    为何告规划局?
    众业主认为,房产商造房子、车库经过了规划局的审批,应当是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所以才放心向房产商购买。当因车库问题而同房产商对簿公堂后,才发现规划局并没按照有关行政审批程序规定对小区规划进行会审,后来对小区规划变更也未经听证程序。同时,规划局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的审核、修改、验收中没有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以致出现架空层成车库的问题,他们现有的“车库”层高只有2.18米,净高只有1.8米。而且,小区绿地率、容积率、楼间距等也都不符要求。
    因规划局违反程序规定,把房产商不符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建筑产品审批、验收为合格,严重损害购房者和购车库者利益,众原告为此诉请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在2003年11月28日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判令被告赔偿损失225.0435万元。
    规划局这么说———
    小区扩初设计是经过他们和建设、土管等17个职能部门、单位会审的,他们根据立项批复和本单位职能,对小区规划的总平面以及各项建筑工程的性质、规模、位置、标高、高度、间距、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进行了审定。小区竣工后,经房产商申请,他们进行了规划复核验收,认为符合规划要求。他们的审批和验收是严格按程序办理的,不存在违法行政问题,在2003年11月28日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法有效。
    他们在规划审批和验收时,对底层附属用房按架空层审批和验收,并没有按汽车库标准进行审批和验收,至于架空层是不是用来停车由购买者自己决定。小区建筑面积、容积率的变更以及小区绿化状况等都应该说是正常的,其中可能有些问题但并不属于规划部门职责范围,原告不能一古脑儿都归责于规划部门。
    为何告房管局?
    众业主认为,因为规划局已经答辩“对底层附属用房按架空层审批和验收,并没有按汽车库标准进行审批和验收”,这样来说,房管局将架空层作为独立车库备案和颁发房产证的行政行为就违法了。同时,房管局在对整个小区房产登记时存在超面积登记问题。他们提出,房管局的违法行政行为使房产商欺骗获利的行为合法化,损害了购房户的利益,应当作出相应赔偿,索赔标的107万元。
    房管局这么说———
    首先,他们是在小区竣工经规划等部门综合验收认定合格后,接受房产商申请,根据商品房销售合同,来办理房产登记的,行政行为中并无违法之处。原告不能拿另一行政诉讼被告的答辩来作为本案诉讼证据,规划部门是不是“没按车库标准进行审批和验收”需要法院查实。原告购房合同中也约定是向房产商“购买车库一只”,可以说明原告对规划设计车库是认可的。而且,原告申领房产证时填写房产用途为“车库”,经他们按规范测量发现,车库高度并没低于2.2米标准,因此就按规定核发产权证。
    至于原告认为这样做就出现整个小区房产登记超面积的问题,他们认为这些车库属于“未列入规划许可证的可售面积”,独立备案发证并未违法。另外,房产登记在设计、建造、买卖房屋之后,不会对购房户造成任何实际损失。
    据悉,众业主与房产商的官司二审将在本月28日开庭,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编辑:王定焕】

小区车库官司一起又一起

奉化规划、房管部门先后被锦山明珠小区业主推上被告席

稿源: 2004-07-22 10:36:02

    □记者屠传宏通讯员葛丽娜
    宁波晚报讯昨天上午,法院开庭审理奉化锦山明珠小区众业主与奉化市房管局的房产登记行政争议一案。该小区多位业主因车库买卖纠纷起诉房产商,在一审被判败诉后,他们不仅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还在奉化法院另案提起行政诉讼,先后将奉化市规划局和奉化市房管局推上了被告席。本月13日,法院就曾公开开庭审理了众业主诉奉化市规划局的规划许可行政争议一案。
    为何告规划局?
    众业主认为,房产商造房子、车库经过了规划局的审批,应当是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所以才放心向房产商购买。当因车库问题而同房产商对簿公堂后,才发现规划局并没按照有关行政审批程序规定对小区规划进行会审,后来对小区规划变更也未经听证程序。同时,规划局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的审核、修改、验收中没有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以致出现架空层成车库的问题,他们现有的“车库”层高只有2.18米,净高只有1.8米。而且,小区绿地率、容积率、楼间距等也都不符要求。
    因规划局违反程序规定,把房产商不符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建筑产品审批、验收为合格,严重损害购房者和购车库者利益,众原告为此诉请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在2003年11月28日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判令被告赔偿损失225.0435万元。
    规划局这么说———
    小区扩初设计是经过他们和建设、土管等17个职能部门、单位会审的,他们根据立项批复和本单位职能,对小区规划的总平面以及各项建筑工程的性质、规模、位置、标高、高度、间距、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进行了审定。小区竣工后,经房产商申请,他们进行了规划复核验收,认为符合规划要求。他们的审批和验收是严格按程序办理的,不存在违法行政问题,在2003年11月28日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法有效。
    他们在规划审批和验收时,对底层附属用房按架空层审批和验收,并没有按汽车库标准进行审批和验收,至于架空层是不是用来停车由购买者自己决定。小区建筑面积、容积率的变更以及小区绿化状况等都应该说是正常的,其中可能有些问题但并不属于规划部门职责范围,原告不能一古脑儿都归责于规划部门。
    为何告房管局?
    众业主认为,因为规划局已经答辩“对底层附属用房按架空层审批和验收,并没有按汽车库标准进行审批和验收”,这样来说,房管局将架空层作为独立车库备案和颁发房产证的行政行为就违法了。同时,房管局在对整个小区房产登记时存在超面积登记问题。他们提出,房管局的违法行政行为使房产商欺骗获利的行为合法化,损害了购房户的利益,应当作出相应赔偿,索赔标的107万元。
    房管局这么说———
    首先,他们是在小区竣工经规划等部门综合验收认定合格后,接受房产商申请,根据商品房销售合同,来办理房产登记的,行政行为中并无违法之处。原告不能拿另一行政诉讼被告的答辩来作为本案诉讼证据,规划部门是不是“没按车库标准进行审批和验收”需要法院查实。原告购房合同中也约定是向房产商“购买车库一只”,可以说明原告对规划设计车库是认可的。而且,原告申领房产证时填写房产用途为“车库”,经他们按规范测量发现,车库高度并没低于2.2米标准,因此就按规定核发产权证。
    至于原告认为这样做就出现整个小区房产登记超面积的问题,他们认为这些车库属于“未列入规划许可证的可售面积”,独立备案发证并未违法。另外,房产登记在设计、建造、买卖房屋之后,不会对购房户造成任何实际损失。
    据悉,众业主与房产商的官司二审将在本月28日开庭,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编辑: 王定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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