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日报讯(记者杨绪忠实习生胡小波朱立群)17年前施行的结扎手术,两年前出现了宫外孕,鄞州法院近日正在审理这起罕见的医疗纠纷案。
原告马女士,今年42岁,是鄞州区鄞江镇人,1987年5月,她在鄞江镇卫生院做了结扎绝育手术。从2002年8月开始,她出现月经不正常,且有下身出血等症状,于当月31日到鄞州区鄞江卫生院求诊,诊断结论为:“子宫内膜炎、阴道炎、轻度贫血。”经卫生院治疗三天,未见好转。同年9月5日,马女士又到江北区某医院求诊,被确诊为宫外孕,并进行了“右附件切除术及盆腔冲洗术”。
回家不久,马女士开始出现后遗症:吃饭没胃口、容易疲劳、头晕、腰经常酸疼等。她原在中巴车上售票,但现已无法从事这一工作。
2003年11月20日,马女士委托宁波诚和司法鉴定事务所鉴定,鉴定结论认为:因宫外孕而行右侧附件切除,导致右输卵管及右卵巢缺失。评定其为十级伤残。
马女士认为,鄞江卫生院采取结扎绝育手术不当,未起到绝育作用,致使她出现宫外孕。出现问题后,到卫生院就诊,卫生院又未能及时发现,延误了救治时机,致使自己身体致残。因此于今年年初向鄞州区法院起诉,要求卫生院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近一万元。
而鄞江卫生院则认为,马女士右卵巢缺失的损害结果是江北区某医院为治疗其宫外孕而实施切除术所造成的,与卫生院对马女士实施的医疗行为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马女士在鄞江卫生院仅就诊一次,且未按医生嘱咐进行复查和随诊,因此即便卫生院未立即诊断出宫外孕也不能算是医疗过错。另外,结扎手术成功率虽然很高,但存在个别女性结扎后输卵管再通的现象,因此卫生院17年前给马女士做的结扎手术与其出现宫外孕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据悉,鄞州区人民法院近日将对此案作出判决。
编辑: 王定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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