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未成放起了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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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08-08 10:28:00
□屠传宏王志华郑秀芬
宁波晚报讯余姚市小曹娥镇的周某兄弟俩因索债未成而故意放火,昨天他们分别被余姚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被判令共同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38万余元。
3月11日,周某向正在造新房的金某催讨4万元欠款,但欠款未讨回,双方发生口角。周某回到家里,想到金某有钱造新房却无钱还自己的欠款,一直难以入睡。
次日凌晨2时许,周某准备了3只装满汽油的塑料瓶和2只线手套,约了住在同村的兄弟一同来到余姚市文体设备厂(该厂系金某所有)围墙外,点燃套在塑料瓶外的线手套后,将瓶子扔入厂内。
厂区随后发生火灾,房屋建筑物、室内装饰物等被烧毁,损失合计38万余元。金某夫妻俩分别被烧成轻伤、轻微伤。
余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债务纠纷应当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来解决。被告人周某兄弟俩索债未成而放火烧毁他人财物,致使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
【编辑:王定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