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日报讯(记者周琼实习生袁源洁冯颖子)“我被盗的摩托车被人用来作案时,被余姚河姆渡一个村民追回,可他一定要我付一千多元钱才能赎回我的车子。”日前,鄞州高桥的齐女士向本报热线反映了这样一件烦心事。
齐女士告诉记者,5月2日晚,她家一辆五羊本田摩托车失窃。事隔一个多月后,齐女士突然接到余姚河姆渡派出所打来的电话,说是有了车子的消息。几天后,她丈夫周先生赶往余姚取车,却空手而归。
原来,6月下旬有人曾驾驶这辆摩托车在河姆渡对一女子实施抢劫,抢劫中,因驾驶的车子发生事故,歹徒弃车而逃。事后,摩托车由受害人的父亲李某保管。当地派出所经过调查,得知作案车辆是被盗车,于是通知了车主周先生。可当周先生在民警的陪同下前往河姆渡村向李某索要自己的车辆时,却遭到了拒绝。
齐女士告诉记者,当时李某向他们提出,只有在赔偿了他女儿项链被抢走的损失后才能把车子还给他们。当地民警多次上门做思想工作,周某也三次上门,可李某却坚持没拿到钱就不交出车子。当地派出所对此表示无能为力,要求他们自己协商解决,这让周先生一家十分懊恼。
律师点评
本版法律顾问、浙江众信律师事务所周世兴律师点评:根据刑法第270条第二款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遗忘物罪。村民李某如一直拒不交出齐女士的摩托车,其行为将构成侵占遗忘物罪。齐女士可通过法律手段,追回自己的财物。
编辑: 王定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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