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  >  突发·现场
21万元终审判归还
稿源:  | 2004-08-17 07:20:20

s8170304.jpg

    本报去年8月16日的报道

    东南商报讯(本报记者)3年多前,我市一男子通过征婚结识了在深圳打工的湖北姑娘,两人由此展开了一段异地情缘。在交往过程中,男方先后送给女方25万元财物。一年后,两人分道扬镳,男方要求女方返还钱物,但遭到拒绝。男方遂千里赶赴深圳,将前女友告上法庭(去年8月16日本报《千里征婚红粉“多情”千金散尽难留芳心》一文曾作详细报道)。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女方须将恋爱期间所得的21万元巨款归还男方。
    事件回放 异地情缘一波三折
    2000年,我市32岁的男子苏正在深圳某杂志上刊登了一则征婚广告,并由此与居住在深圳的湖北籍女子阿玲产生了一段情缘,两人感情迅速升温,不久双方都拜见了对方父母,且确立了恋爱关系。期间,苏正得知女友经营陷入困境,先后将25万余元财物送给对方,并不惜变卖自己的住房。为了表示诚意,2002年10月1日,苏正写下“声明”,称自己与阿玲恋爱期间,经济上所有支出均属心甘情愿。不料,两个月后女方便坚持要分手,两人遂分道扬镳。分手后,苏正要求阿玲返还其恋爱期间所送的25万元财物,而阿玲却以当初立下字据系自愿赠与为由,拒绝还钱。双方因此对簿公堂。
    争议焦点 婚约关系还是赠与
    深圳市龙岗法院一审判决时认为,苏正和阿玲之间的恋爱关系已是婚约关系。男方将居住的房子出卖,并把全部房款寄给女方,其行为具备期待与女方结婚的心理状态。而女方与男方认识时间不长,就因急需还债接受男方巨额汇款,具有“谋取男方财物的目的”。法院因此一审判决,阿玲须返还苏正21万元所得巨款。同时,法院认为,苏正的其他支出应视为正常恋爱来往期间的馈赠和消费开支,不必返还;苏正请求赔偿2万元精神损失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但阿玲不服,提起上诉。她坚持认为,男女恋爱的结果不一定就是结婚,她和苏正的恋爱关系不同于封建习俗下的婚约关系,而且她也从未与苏正有过任何婚约,因此不能说明恋爱期间的一些行为都是以结婚为目的。何况苏正给她的钱物完全是出于其本人自愿,她从未主动索取过,她还特意向法庭提供了苏正亲笔写给她的那份“声明”。她指出,苏正赠与钱财的目的可能是为了讨好她,或者是为了帮助她,甚至可以推测是对方为了得到她而采用的手段。但不管怎样,这些都不影响“无条件赠与”的成立。
    终审判决 女方须返还21万元
    深圳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此案的性质是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关系引起的财产纠纷,而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婚约关系。苏正在恋爱期间送给阿玲财物,形式上是赠与,但实质上是将以后与之结婚作为附加条件的,这在双方来往过程和书信中可以得到证明。阿玲认为男女恋爱的结果不一定就是结婚,以及其从没有承诺与苏正结婚等理由,主张双方完全是一种赠与合同关系,与客观事实不符。
    此外,阿玲一边与苏正商量分手,一边仍然接受苏正汇款的事实则表明,阿玲在主观上存在索取苏正钱财的倾向。根据《婚姻法》关于男女平等的原则和禁止借婚姻索取钱财的规定,阿玲接受钱款后解除恋爱关系,违背了民事活动应尊重公序良俗的原则,应予返还。法院遂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系化名)
【编辑:王定焕】

21万元终审判归还

稿源: 2004-08-17 07:20:20

s8170304.jpg

    本报去年8月16日的报道

    东南商报讯(本报记者)3年多前,我市一男子通过征婚结识了在深圳打工的湖北姑娘,两人由此展开了一段异地情缘。在交往过程中,男方先后送给女方25万元财物。一年后,两人分道扬镳,男方要求女方返还钱物,但遭到拒绝。男方遂千里赶赴深圳,将前女友告上法庭(去年8月16日本报《千里征婚红粉“多情”千金散尽难留芳心》一文曾作详细报道)。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女方须将恋爱期间所得的21万元巨款归还男方。
    事件回放 异地情缘一波三折
    2000年,我市32岁的男子苏正在深圳某杂志上刊登了一则征婚广告,并由此与居住在深圳的湖北籍女子阿玲产生了一段情缘,两人感情迅速升温,不久双方都拜见了对方父母,且确立了恋爱关系。期间,苏正得知女友经营陷入困境,先后将25万余元财物送给对方,并不惜变卖自己的住房。为了表示诚意,2002年10月1日,苏正写下“声明”,称自己与阿玲恋爱期间,经济上所有支出均属心甘情愿。不料,两个月后女方便坚持要分手,两人遂分道扬镳。分手后,苏正要求阿玲返还其恋爱期间所送的25万元财物,而阿玲却以当初立下字据系自愿赠与为由,拒绝还钱。双方因此对簿公堂。
    争议焦点 婚约关系还是赠与
    深圳市龙岗法院一审判决时认为,苏正和阿玲之间的恋爱关系已是婚约关系。男方将居住的房子出卖,并把全部房款寄给女方,其行为具备期待与女方结婚的心理状态。而女方与男方认识时间不长,就因急需还债接受男方巨额汇款,具有“谋取男方财物的目的”。法院因此一审判决,阿玲须返还苏正21万元所得巨款。同时,法院认为,苏正的其他支出应视为正常恋爱来往期间的馈赠和消费开支,不必返还;苏正请求赔偿2万元精神损失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但阿玲不服,提起上诉。她坚持认为,男女恋爱的结果不一定就是结婚,她和苏正的恋爱关系不同于封建习俗下的婚约关系,而且她也从未与苏正有过任何婚约,因此不能说明恋爱期间的一些行为都是以结婚为目的。何况苏正给她的钱物完全是出于其本人自愿,她从未主动索取过,她还特意向法庭提供了苏正亲笔写给她的那份“声明”。她指出,苏正赠与钱财的目的可能是为了讨好她,或者是为了帮助她,甚至可以推测是对方为了得到她而采用的手段。但不管怎样,这些都不影响“无条件赠与”的成立。
    终审判决 女方须返还21万元
    深圳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此案的性质是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关系引起的财产纠纷,而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婚约关系。苏正在恋爱期间送给阿玲财物,形式上是赠与,但实质上是将以后与之结婚作为附加条件的,这在双方来往过程和书信中可以得到证明。阿玲认为男女恋爱的结果不一定就是结婚,以及其从没有承诺与苏正结婚等理由,主张双方完全是一种赠与合同关系,与客观事实不符。
    此外,阿玲一边与苏正商量分手,一边仍然接受苏正汇款的事实则表明,阿玲在主观上存在索取苏正钱财的倾向。根据《婚姻法》关于男女平等的原则和禁止借婚姻索取钱财的规定,阿玲接受钱款后解除恋爱关系,违背了民事活动应尊重公序良俗的原则,应予返还。法院遂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系化名)

编辑: 王定焕

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