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商报讯(记者蒋继斌戴鹏云)超市“偷一罚十”的“家规”其实并不合法,近日王女士经工商部门干涉,拿回了一家超市的罚款39元并接受对方的道歉,委屈了一天的心情才平静下来。
8月17日中午,王女士带着4岁的女儿到鄞州五乡镇一家超市购物。付款时,她一时疏忽漏付了女儿手中一双价值3.9元的童袜款,结果被一个超市员工拦住。王女士发现了自己的疏漏,马上表示歉意并掏钱补交货款。但是对方不同意,说超市有规定,得交付袜子金额10倍的罚款,如果不交就将她送到派出所处理。王女士心想到派出所去解决要耽误上班,无奈之下只好将39元罚款交给了超市收银台,超市开具了售货发票。事后,王女士越想越觉得委屈,便于当天下午到五乡工商所投诉。
工商人员指出,超市作为企业,根本没有对消费者进行罚款的权力,超市制定“偷一罚十”的规定,是不合法律的,严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超市即使发现有人涉嫌盗窃超市商品,也应交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在工商人员的主持下,王女士与超市达成协议,超市负责人向她赔礼道歉,退还罚款39元,并摘下所有“偷一罚十”的告示牌。
编辑: 王定焕
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