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吴旭峰记者屠传宏
宁波晚报讯为了得到“开票费”,为他人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国家税款损失。余姚法院本月18日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4万元。
马某被他人提出支付票面价税合计7%的“开票费”条件所诱,先后在去年2月28日和3月20日,从余姚市某企业经营部为慈溪市两家企业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各1份,报价合计138743元,其中税额20159.24元。两份发票后由受票单位向国税部门申报抵扣,致使国家税款被骗20159.24元。法院认定马某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案发后马某能够自愿认罪并有悔改之心,对马某作出从轻处罚。
编辑: 王定焕
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