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屠传宏通讯员李成文林波
宁波晚报讯虽然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但是通过间接证据的组合照样可以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昨天,余姚市法院运用这样的规则宣判一起较大的贩毒案件,判贵州纳雍籍被告人宋勇犯贩卖毒品罪,处以有期徒刑15年并没收个人所有财产,没收作案工具TCL手机一部。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勇,在今年3月间经事先电话约定,先后5次将73.5克海洛因以每克200元的价格贩卖给余姚人宋某,3月下旬又将8克海洛因再次贩卖给宋某,4月间又将0.5至1克海洛因以150至30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胡某。但被告人宋勇辩解说自己仅向胡某贩毒2次,辩护人也认为被告人向宋某贩卖海洛因81.5克的证据不够充分。
法院认为,购买毒品的宋某等证人的证言以及相关物证组合成“证据链”,足以确定被告人宋勇的犯罪行为。
编辑: 王定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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