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日报讯(通讯员张阿久)两雇工干完活后回家时乘坐三轮摩托车遭遇车祸受伤,之后将雇主告上法庭。近日,象山法院一审判决,雇主分别赔偿雇工何某、周某16800元和24700元。
今年3月,被告象山县某村经济合作社雇用何某、周某及林某、张某等人到山上砍毛竹。3月22日下午5时30分,在完工后,3人搭乘由张某驾驶的无牌三轮摩托车回家,当车行至一下坡路段时,因车辆制动效果差,速度失控,又因无驾驶证的张某措施不当,车辆坠下山坡,致使车上乘客林某当场死亡,何某和周某不同程度受伤。
事故发生后,象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张某应负全部责任,遂被象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而受了重伤,花了不少医疗费的何某、周某于6月初一纸诉状将村经济合作社告上法庭。法院认为,原告何某、周某在工作后回家途中遭遇车祸受伤,应属于受雇用期间,原告要求由雇主即被告村经济合作社承担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编辑: 王定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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