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屠传宏通讯员李钱
宁波晚报讯对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我市公安交警部门早在两年前就开始推行,如今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法规中已有了明确条文加以确定。为进一步方便群众,我市公安交警部门将于“十一”后施行新的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其中最大变化就是对事故当事人的“私了”将开始大力鼓励。
快速处理两年成效明显
我市公安交警部门早在2002年6月1日就开始实施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快速处理,当时国内仅北京、上海、深圳、宁波四城市推行这一改革措施。统计显示,在城区,车辆相互刮擦、追尾等交通事故占事故总数的70%左右,多发的擦碰事故已成为道路拥堵的重要原因之一。为了缓解由此类事故引发的交通拥堵,市公安局于2002年5月发布《关于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有关问题的通告》,从当年6月1日起对在本市道路上发生的基本事实清楚,而且仅造成车物损失或人员轻微伤害的交通事故,实行快速处理。
调查反馈显示,群众对该做法的满意度高达96%。
新《通告》鼓励“私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我市公安交警部门结合两年多来的事故快速处理实践经验,于近日发布了新的《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
新《通告》最主要思想是明确事故快速处理有两种方式:首先鼓励事故当事人选择“私了”,以最快捷的途径处理事故(注:原先也规定可以“私了”但并未特别鼓励);在没办法自行处理的情况下再选择报案,请民警到场按简易程序快速处理。
凡是依法自行处理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不受处罚;由交警出面按照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交警将对交通违法行为人依法作相应处罚。
新《通告》规定,事发后遇如下五种情形,当事人是不准“私了”的。一是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标志、无保险标志;二是驾驶人无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三是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四是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五是车辆碰撞并损坏了建筑物、公共设施或其他设施。
■贴心服务
有意“私了”如何做?
新《通告》规定,可以“私了”的事故是指道路上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仅造成财产损失且车辆尚能行驶的、或虽有人员受伤但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且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交通事故。
选择“私了”,当事人可自行填写协议书或作文字记录,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联系方式、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共同签名后立即撤离现场。
然后,当事人可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的方式,若当事人均办理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就可以根据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不用报警。
不过应注意的是,尽管不用报警,但当事人须立即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并将事故车辆停放在约定地点等候保险公司查勘人员查勘。当事人对查勘结果没有异议,才可将事故车辆送修。
编辑: 王定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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