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王景波实习生张寅陶剑丽
宁波晚报讯辛辛苦苦做了一个月,领到的工资竟被打了8折。昨天,一位外地务工为此大惑不解:工资竟也打折?
9月初,从广西来宁波找工作的美容师吴先生,在市区一家大型美发美容中心找到了工作。当初,老板和他说好,每月的工资为1300元,并且双方在录用单上签了字进行了确认,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然而,当吴先生去会计处领取第一个月的工资时,却被告知,由于他是在试用期,按店里规定,工资要打8折,只给他1040元。吴先生感到不解:当初录用时,根本没提到过试用期工资要打折的事。就此,双方发生了纠纷。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市劳动局监察大队的有关同志,他们认为,如果有证据证明,双方用工前已协商好工资,且又没有特殊的试用期工资约定,那么用工部门是不可以违约的。碰到类似情况,可以拿着当初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录用单,到当地劳动部门的信访举报室反映。
浙江众信律师事务所的俞建伟律师认为,录用单是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重要证明,录用单上所约定的工资就是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资,应属有效。如果在录用单上没有约定试用期工资要打8折,或者明确告知被录用者有此规定,用工单位不能以“店里有此规定”为由扣发工资。
编辑: 王定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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