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屠传宏通讯员朱世海王华华
宁波晚报讯奉化农民王某擅自把别人种植在他承包地上的雷竹给砍掉了,奉化法院日前判他赔人家2000元的损失。
1992年,王某将自己承包的土地转包给俞某,并签订了土地转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一轮土地承包期满。2000年,国家开始实施二轮土地承包,从而结束了一轮土地承包期。
但王某与俞某并未终止转包合同关系,俞某仍在该土地上种植作物,王某也收取了相应的承包费。今年,王某想终止双方转包关系,就通知俞某进行清理,双方为此发生争议。7月份的时候,王某未经俞某同意,擅自砍掉了俞某在该土地上种植的雷竹。俞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赔偿经济损失。
王某认为双方承包期已满,自己是砍自家承包地上的雷竹,合理合法,不应赔偿。奉化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原有的转包合同确因一轮土地承包期满已经终止,但双方在该合同终止后又在事实上形成了新的转包关系。根据《合同法》规定,没有约定明确期限的合同应认定为不定期合同,王某虽可随时收回土地,但应给对方合理的期限。现王某擅自砍伐了俞某种植的作物,已侵犯了他人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理应赔偿他人的合理损失。
编辑: 王定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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