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商报讯(记者胡珊通讯员郑燕)父母过世前将房产留给了上门女婿,两姐妹为此将自己的大姐及大姐夫告上法庭。考虑到上门女婿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近日,鄞州法院驳回了两姐妹的请求。
任某在30余年前经人介绍与王家女儿相识,后入赘为婿。期间,任某夫妇将妹妹王芬、王芳(化名)抚养成人并操办婚事,又为父母养老送终。王家父母在去世前答应将房屋留给任某夫妇。但王芬、王芳两姐妹认为,她们对母亲也尽了一定的赡养义务,所以对此房产也应享有权利,于是向法院提出要求分割房产。
法院认为,任某作为上门女婿,在共同生活期间承担了主要的家庭义务,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父母将房产赠予任某夫妇符合客观实际和当地的风俗习惯,应当认定任某夫妇接受父母遗赠房产具有法律效力。
编辑: 王定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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