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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重要”的包裹遗失了
稿源:  | 2004-10-19 10:03:38
    □记者屠传宏通讯员李成文黄海兵
    宁波晚报讯中长途客车驾驶员常会受托帮人捎带一些物件。然而,余姚中巴司机李某最近帮人运送一个“很重要”的包裹出现了纠纷。14日,余姚法院开庭审理了以李某为被告的“托运较大数额现金被遗失”的不当得利案。
    据原告谢某诉称,7月9日9时30分,他在余姚市汽车西站,委托中巴司机李某运送一个很重要的包裹:现金43400元、财务报表2份装在信封内,外面又套了1只塑料袋。他让李某在余姚西站湖堤桥头将此包裹交给他弟弟收,并与李某约定,见到接包裹的人后,先给他打电话,经他确认后再交出这只包裹。李某接受了这一委托,并由售票员余某收取一人的车票价5元。
    谢某说他弟弟没有在预约的时间、地点收到包裹。弟弟打电话来问后,他当天中午11时许赶到汽车西站找李某。他问李某:“你把我的货弄哪儿去了?”李某说:“在湖堤桥头交给一个穿花格子下沿有红色圈的短袖T恤的瘦瘦的小后生了。”他又接着问李某:“那你怎么不叫接货的人打电话给我?”李某不作回答,他就向110报警了。9月14日,谢某向余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返还43400元。
    庭审时双方争辩非常激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原告是否“告知被告所交付的货品是什么”,二是被告是否“按原告的要求交付”。因原告谢某承认自己对包裹没有作出特别的说明,所以最后他自己觉得证据不足、胜诉的几率很小,向法庭提交了撤诉申请。
    这一纠纷不了了之。但记者觉得,纠纷的出现,向习惯这种简易托运方式的人们敲了警钟。托运约定是口头的,托运物品价值不明确,遗失损失、违约责任也不明确。这对于托运人来说,风险大;对于受托人来说,潜在的麻烦多。记者提醒,“很重要”的包裹还是不以这种简易托运方式为妙,若真要托运,必须有书面的、约定详细的合同。
【编辑:王定焕】

“很重要”的包裹遗失了

口头托运约定埋有隐患不足取

稿源: 2004-10-19 10:03:38

    □记者屠传宏通讯员李成文黄海兵
    宁波晚报讯中长途客车驾驶员常会受托帮人捎带一些物件。然而,余姚中巴司机李某最近帮人运送一个“很重要”的包裹出现了纠纷。14日,余姚法院开庭审理了以李某为被告的“托运较大数额现金被遗失”的不当得利案。
    据原告谢某诉称,7月9日9时30分,他在余姚市汽车西站,委托中巴司机李某运送一个很重要的包裹:现金43400元、财务报表2份装在信封内,外面又套了1只塑料袋。他让李某在余姚西站湖堤桥头将此包裹交给他弟弟收,并与李某约定,见到接包裹的人后,先给他打电话,经他确认后再交出这只包裹。李某接受了这一委托,并由售票员余某收取一人的车票价5元。
    谢某说他弟弟没有在预约的时间、地点收到包裹。弟弟打电话来问后,他当天中午11时许赶到汽车西站找李某。他问李某:“你把我的货弄哪儿去了?”李某说:“在湖堤桥头交给一个穿花格子下沿有红色圈的短袖T恤的瘦瘦的小后生了。”他又接着问李某:“那你怎么不叫接货的人打电话给我?”李某不作回答,他就向110报警了。9月14日,谢某向余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返还43400元。
    庭审时双方争辩非常激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原告是否“告知被告所交付的货品是什么”,二是被告是否“按原告的要求交付”。因原告谢某承认自己对包裹没有作出特别的说明,所以最后他自己觉得证据不足、胜诉的几率很小,向法庭提交了撤诉申请。
    这一纠纷不了了之。但记者觉得,纠纷的出现,向习惯这种简易托运方式的人们敲了警钟。托运约定是口头的,托运物品价值不明确,遗失损失、违约责任也不明确。这对于托运人来说,风险大;对于受托人来说,潜在的麻烦多。记者提醒,“很重要”的包裹还是不以这种简易托运方式为妙,若真要托运,必须有书面的、约定详细的合同。

编辑: 王定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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