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屠传宏通讯员余邢
宁波晚报讯原余姚市质监局稽查大队副大队长杨某和监督稽查科工作人员戚某,在省、市、余姚质监部门联合执法查处地条钢的行动中,徇私舞弊,放纵制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昨天被余姚市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成心放纵
去年8月,省、市、余姚质监部门准备联合行动,在余姚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地条钢的企业。杨某将此消息泄露给了余姚市超威金属制品厂业主马某。但第二天,该厂还是被查扣到地条钢100吨及螺纹钢5吨,并被媒体曝光。
杨某和戚某二人承办该案后,明知那100吨地条钢是以轧制螺纹钢为主,而且工商部门随后又查扣到该厂用地条钢轧制的螺纹钢5吨,并移交质监部门处理,他们竟故意歪曲调查取证方向,配合马某制造出这些地条钢是轧制圆钢用于外贸产品的错象。
在马某提供了虚假订货协议来证明这些地条钢是轧制圆钢用于外贸产品后,杨某和戚某也向上级领导作了虚假汇报。余姚市质监局根据他们提出的案件处理意见,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超威”厂100吨地条钢由此逃避了处罚。在执行对“超威”厂行政处罚过程中,杨某和戚某又虚假执行,让马某将被查扣的10吨螺纹钢都销售出去。一百变十今年3月4日,杨某又把省、市、余姚质监部门联合执法行动的消息泄露给马某。当晚,质监部门在“超威”厂查扣约100吨地条钢和1副生产螺纹钢的模具。但杨某利用主办该案的职务之便,再次徇私舞弊,在调查时不但有意偏离正确的取证方向,还故意将查扣的地条钢从100吨减少到10吨,致使马某将质监部门查扣的约100吨地条钢大量隐匿他处或销售,最终仅有10余吨地条钢被查扣作没收处理。为何“帮忙”
任稽查大队副大队长之职的杨某与马某有着老“交情”。
早在2000年7月、8月间,杨某还是稽查大队队员时,就曾拿过马某给的1万元。去年上半年以来,杨某几次受马某之邀到歌舞厅消费,马某趁机又送给他现金数千元。因杨某要购车,马某在去年12月31日送去了2万元;快到春节了,马某给杨某儿子准备了一份压岁钱……杨某收受马某送的钱合计3.87万元。
“交情”挺多
余姚黄家埠镇兴发冶金厂业主黄某有一辆“普桑”轿车,杨某去年6月提出要买过来,二人商定转让价2.5万元。成交时,黄某只收了1万元。杨某利用职务之便,后来又几次接受黄某送钱3.5万元。黄某得到的回报是,质监部门对其厂里非法生产地条钢行为准备查处时,杨某事先通风报信予以关照,处罚时再给予帮助。
今年春节前,有一被查处对象请求杨某在查处时“有数”,以修车费的名义送了5000元到杨某手里。事实上,杨某还是稽查大队队员之际,就已“习惯”了各种形式的受贿。2001年6月,他向一家被查处企业的负责人“借”了1万元;2002年9月,他又“借”另一被查处企业的负责人2万元;2002年9月,他让一被查处企业负责人“代为支付”汽车驾驶培训费3000元……
法网恢恢
法院一审认定杨某和戚某均犯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判处戚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杨某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钱财合计12.67万元,为他人谋利益,犯有受贿罪,被处以有期徒刑10年。他两罪并罚,将被执行有期徒刑10年6个月,追回所有违法所得。
编辑: 王定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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