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王景波
宁波晚报讯在我市某高校读书的王小姐10多年前父母离异,她由母亲抚养长大。独身的父亲前年去世后留下了一处房产,但她最近发现房产已被父亲的外甥继承了,而且继承公证书上却写着他父亲没有子女。昨天,王小姐来到本报新闻热线反映她的遭遇。
父亲的外甥继承了财产
王小姐原来姓庄,在她4岁那年,她父母经鄞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她与母亲一起生活。后母亲改嫁奉化,她因此改姓了王。今年上半年,王小姐才知道父亲离婚后一直独自生活,且于前年去世,但其在鄞州区石碶)留下的房屋等财产由父亲的外甥汤某继承。对此,还在读大学的王小姐表示不解。
公证书上说她父亲没有子女
王小姐委托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对此进行调查。陈律师在调查中发现,汤某在鄞州区国土资源局登记取得她父亲房屋的依据是鄞州区公证处2003年3月10日出具的一份继承公证书。而上面赫然写着“庄某(王小姐的父亲)生前已离婚,无子女”。事后,她还了解到,该公证处作出这份公证时,依据的是鄞州区石碶镇镇政府和汪家村的证明以及一份对庄某母亲方某的简短的谈话记录。而这份证明“庄某无子女”的材料把王小姐父母离婚的时间以及她母亲的名字都写错了。王小姐认为,对于这份“证明”的内容的真实性,有关部门根本没有核实过。记者从王小姐出示的鄞县人民法院鄞法(1988)民字第180号民事调解书上看到,调解书上明确写明庄某有婚生一女(指王小姐)。
要求撤销公证申请书已三个多月
今年6月21日,王小姐向鄞州区公证处和鄞州区司法局发出了《要求撤销无效公证书的申请书》,要求有关部门依法认定该继承公证书为无效公证书,并予撤销。王小姐说,只有鄞州区公证处在撤销该公证书后,她才能向鄞州区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要求撤销颁发给汤某的土地证。
但三个多月过去了,有关部门尚未将处理结果以信函的方式答复王小姐。但按《司法部关于公证投诉处理办法》中规定,公证处在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内,应将处理结果以信函方式形式答复投诉人。
是否撤销该公证书尚未定论
昨天,记者来到鄞州区公证处,一位姓洪的副主任解释说,接到王小姐的投诉信后,公证处十分重视,有关负责人专程到石碶)镇汪家村进行实地调查以及寻找法院相关资料,证实王小姐确实是庄某的女儿。负责该次公证的工作人员在核实方面存在着工作纰漏,使这份公证书出现了一些事实错误。
当记者问到在三个月时间里,为何未向当事人作出是否撤销该公证书的书面答复。洪副主任表示,这件事本身比较复杂,需要时间调查;另外原先处理该事的主任中途得重病住院,现尚未上班;是否撤销这份继承公证书要经过处务会议讨论后才能决定。同时,当事人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有关纠纷。
昨晚,王小姐和她的律师表示,他们将在适当时候诉诸法律,讨回公道。本报将继续关注。
编辑: 王定焕
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