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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花园”主动整改可免罚
稿源:  | 2004-10-29 07:39:44
    东南商报讯(记者林伟通讯员牛小华)记者昨天从市城管局获悉,从11月1日开始,城管、建委、规划、公安等部门将联手对市六区1997年以后交付使用并实行物业管理的新建居住区占用、毁坏绿地现象进行整治,改变绿地性质的“私家花园”将是整治重点。
    江东占绿毁绿最严重
    据城管部门初步调查,目前,海曙、江东、镇海、北仑、江北、鄞州(仅统计中心区)等6区的居住区绿地有1.5万平方米被占用或毁坏。其中,江东居住区的占、毁绿现象最为严重,有5000平方米绿地被改变使用性质。
    据介绍,江东江南春晓、海曙望京欧院和在水一方等小区都出现了擅自改变“私家花园”的现象。根据有关规定,居住区改变绿地性质需经业主大会同意,改变后的绿地面积也不得低于居住区绿地的最低标准。同时,居住区改变200平方米以上的绿地要经市、县政府同意,200平方米以下则由市政府委托市城管局审批。
    占绿毁绿要恢复原状
    根据整治方案,小区物业或居委会擅自在居住区绿地内改建停车场、搭建构(建)筑物,铺装改变绿地性质的,必须予以恢复原状;单位或个人在小区绿地设置标牌、广告牌的,须经过补办审批手续后才予以认可。同时,小区居民占用绿地堆放、搁置物品的,必须清除干净。
    此外,在本属于小区绿地的“私家花园”里进行打井、大量铺装、搭建构(建)筑物等明显改变绿地性质,且严重影响景观效果的,必须恢复原状。
    对在“私家花园”里种植树木、增建休闲设施等旨在提高景观效果、绿化档次的行为,在得到所在地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后可予以保留。
    自行整改可不再受罚
    在整治期间,有关部门将根据调查结果发布整改公告,在公告发布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小区物业、居委会和居民可以对占绿、毁绿行为自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自行整改的,各区将组织强制拆除各类违章搭建、铺装,恢复绿地原状。复绿费用则由责任人(责任单位)承担,责任人(责任单位)还将依法受到行政处分。如责任人(责任单位)阻挠执法,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王定焕】

“私家花园”主动整改可免罚

稿源: 2004-10-29 07:39:44

    东南商报讯(记者林伟通讯员牛小华)记者昨天从市城管局获悉,从11月1日开始,城管、建委、规划、公安等部门将联手对市六区1997年以后交付使用并实行物业管理的新建居住区占用、毁坏绿地现象进行整治,改变绿地性质的“私家花园”将是整治重点。
    江东占绿毁绿最严重
    据城管部门初步调查,目前,海曙、江东、镇海、北仑、江北、鄞州(仅统计中心区)等6区的居住区绿地有1.5万平方米被占用或毁坏。其中,江东居住区的占、毁绿现象最为严重,有5000平方米绿地被改变使用性质。
    据介绍,江东江南春晓、海曙望京欧院和在水一方等小区都出现了擅自改变“私家花园”的现象。根据有关规定,居住区改变绿地性质需经业主大会同意,改变后的绿地面积也不得低于居住区绿地的最低标准。同时,居住区改变200平方米以上的绿地要经市、县政府同意,200平方米以下则由市政府委托市城管局审批。
    占绿毁绿要恢复原状
    根据整治方案,小区物业或居委会擅自在居住区绿地内改建停车场、搭建构(建)筑物,铺装改变绿地性质的,必须予以恢复原状;单位或个人在小区绿地设置标牌、广告牌的,须经过补办审批手续后才予以认可。同时,小区居民占用绿地堆放、搁置物品的,必须清除干净。
    此外,在本属于小区绿地的“私家花园”里进行打井、大量铺装、搭建构(建)筑物等明显改变绿地性质,且严重影响景观效果的,必须恢复原状。
    对在“私家花园”里种植树木、增建休闲设施等旨在提高景观效果、绿化档次的行为,在得到所在地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后可予以保留。
    自行整改可不再受罚
    在整治期间,有关部门将根据调查结果发布整改公告,在公告发布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小区物业、居委会和居民可以对占绿、毁绿行为自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自行整改的,各区将组织强制拆除各类违章搭建、铺装,恢复绿地原状。复绿费用则由责任人(责任单位)承担,责任人(责任单位)还将依法受到行政处分。如责任人(责任单位)阻挠执法,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 王定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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