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日报讯(记者周琼通讯员余法)因为随便在欠条上签字,杨某被判共同承担还钱的责任,11月2日,杨某接到法院判决书后叫苦不迭。
今年6月至7月,吴某在杜某的店内购买烟酒等副食品,至7月24日,经双方核对,吴某欠原告货款合计1497.6元,吴某在杜某提供的“收款收据”的欠款人处签名确认。过后几天,其朋友杨某为了向杜某保证吴某会还钱的,也在“收款收据”的欠款人处签了名。因欠款一直未还,9月28日,杜某将吴某和杨某一同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杨某在“收款收据”的欠款人处签名,视为自愿承担清偿责任。杨某提出其签名只是起到证明作用的意见,因证据不足不予采纳,遂判决吴某和杨某共同支付对杜某的欠款。
编辑: 王定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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