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姜恒
宁波晚报讯由于不按规定停车、打开车门时不看前后,造成了难以预料的后果。
今年3月的一天,王某驾驶一辆小客车在新芝路高塘二村的马路边随便一停,在后排乘坐的王某立即打开车门,因躲避不及,骑自行车的孙某一头撞上,造成左膝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因车祸诱发和加重了原有疾病,孙某经医治无效于4月3日死亡。海曙交警大队认定该起交通事故中,两位王某各负事故同等责任,孙某不负事故责任。死者亲人找到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法院审理认为,本起纠纷是因王某驾驶车辆未按规定停车,另一王某开车门时,未确保安全造成。由于两位王某都是在执行职务中致伤孙某,故应由其法人宁波某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最后判决该公司赔偿146305元。
编辑: 王定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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