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商报讯(记者胡珊)为了被多收的65元通行费,安徽到宁波打工的司机陈保虎将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杭州市中院终审裁定沪杭甬高速公路公司败诉。
今年3月29日,陈保虎驾驶一辆皖M62XX6的货车在江苏王江泾入口处上了高速公路,打算开往萧山。他的这辆车在老家公安部门管理登记时,核准载质量被定为5吨。根据付费标准规定,2吨以上5吨(含)以下货车为二类车,应支付此段高速公路通行费120元。因此王江泾入口处给了他一张二类车的通行卡。但陈保虎开车来到萧山出口处收费站时,工作人员告诉他,他的货车型号是东风1113DAPL,比照《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第三册)》载明的同样型号不同厂家生产的货车(该货车核准载质量为6.5吨),认定他的货车的车辆征费计量吨位为6.5吨,所以按三类车向他收取185元的通行费。陈保虎当即拒绝,萧山收费站因此拒绝放行。双方僵持了30多个小时,最后陈保虎还是向收费站交了185元通行费。
4月26日,陈保虎向杭州西湖区法院起诉了沪杭甬高速公路公司,要求对方退回多收的65元通行费,并明示收费办法。西湖法院于6月11日判决,陈保虎领取通行卡驾车上沪杭甬高速公路时即与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发生服务合同关系,并有权按照公开的标准付费通行,由于陈保虎的车已经安徽省滁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登记为5吨车,显然应按二类车标准支付通行费,高速公路公司理应返还多收的65元。沪杭甬高速公路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后因故撤诉。11月2日,杭州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编辑: 王定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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