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商报讯(记者胡珊通讯员邬先江)自带蟹笼搭船出海,与船主的蟹笼一起合作捕蟹,谁知船翻人亡,该搭船出海的渔民也未能幸免。其家属向船主及船主继承人提出索赔。近日,省高院终审判决船主赔偿8万元。
戴某自带蟹笼搭上了罗某等4人所有的一条渔船,参与该船捕蟹作业,双方约定,船主不付戴某工资,捕蟹收入的1/20归戴某所有,戴某也不用承担船舶合伙的经营亏损。前年10月,该船在海上倾覆,戴某及除罗某之外的3名船主落水身亡。象山海洋与渔业局分析认为,该船船主未经同意擅自将流网作业改变成蟹笼作业,装载不当,驾驶人员无证上岗、船舶操纵不当等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编辑: 王定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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