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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池吞没10岁女童
稿源:  | 2004-11-17 07:21:55
    东南商报讯(记者胡珊通讯员楚云孙娅)一名年仅10岁的女孩在一个轧石厂废弃的水池边玩耍时,不慎跌落池中溺水身亡。女童父母悲痛欲绝,将村经济合作社和7名承包人告上法庭。昨天,慈溪法院一审判决三塘头村经济合作社和承包人两方各赔偿女童父母4.6万余元的损失。
    慈溪法院认为,轧石厂采石过程中形成了有安全隐患的水池,7名承包人在采石结束后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致女童跌入水池身亡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村经济合作社作为轧石厂的开办单位,虽在村道至水池的入口设立了危险警告牌,但这对未成年人而言,尚不足以消除安全隐患,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水池的形成已达3年余,且在村道至水池的入口立有警告牌,女童父母未尽监护职责,同样存在过错,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王定焕】

废水池吞没10岁女童

父母获赔9万多元

稿源: 2004-11-17 07:21:55

    东南商报讯(记者胡珊通讯员楚云孙娅)一名年仅10岁的女孩在一个轧石厂废弃的水池边玩耍时,不慎跌落池中溺水身亡。女童父母悲痛欲绝,将村经济合作社和7名承包人告上法庭。昨天,慈溪法院一审判决三塘头村经济合作社和承包人两方各赔偿女童父母4.6万余元的损失。
    慈溪法院认为,轧石厂采石过程中形成了有安全隐患的水池,7名承包人在采石结束后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致女童跌入水池身亡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村经济合作社作为轧石厂的开办单位,虽在村道至水池的入口设立了危险警告牌,但这对未成年人而言,尚不足以消除安全隐患,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水池的形成已达3年余,且在村道至水池的入口立有警告牌,女童父母未尽监护职责,同样存在过错,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 王定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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