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屠传宏通讯员楚云孙娅
宁波晚报讯慈溪市观海卫镇三塘头村的胡利国、钟后分夫妻九周岁的女儿掉进一个深水坑溺水身亡了!这个深水坑是谁弄出来的?夫妻俩把当初投资开办轧石厂的村经济合作社以及承包经营轧石厂的8位村民一并告上了法庭,索赔死亡补助费、丧葬费、精神损失费合计155024元。
水坑被弃
水坑怎么来的?三塘头村的村民众所周知。村里原有一个轧石厂,由几位村民承包经营,在该村长岐山上采石、轧石,采石自然形成坑洼,2000年底开始形成一个深水坑,至2003年3月他们采石结束,水坑就废弃在那里。
今年5月22日下午,胡利国、钟后分的女儿与小伙伴玩耍时不慎落水身亡。夫妻俩认为都是轧石厂废弃水坑不设任何安全措施惹的祸,村里和采石的几位村民都该负责。
法院细查了被告8位村民与这个深水坑的“关系”。这8位村民是在1996年1月17日合伙承包村里轧石厂的,他们与村里签订了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自1996年元月至1999年年底。在1997年底,其中一位村民沈志龙退出了承包。1999年2月24日,其余7人以三塘头开山队轧石厂名义继续合伙,向村里承包长岐山的采石业务,并签订合同一份,约定承包期限自2000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深水坑确因他们采石所形成,自2000年底开始出现。2003年3月采石结束后,在村道通往这个水坑的两个入口处(离水坑约50米),由村里和镇里分别立起了危险警告牌。
多方有错
被告8位村民都认为在女孩溺水事件中自己是没有责任的。法院审理后指出,村民合伙承包经营轧石厂,在采石过程中形成了有安全隐患的水坑,采石结束后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致女孩跌入水坑身亡,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合伙经营者具有共同过失,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但其中一位村民沈志龙因退出合伙时水坑尚未形成,所以可以不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村经济合作社作为轧石厂的开办单位,在轧石厂结束采石后,虽在村道到水坑的入口设立了危险警告牌,但这对未成年人而言尚不足以消除安全隐患,致女孩跌入水坑身亡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同时明确,水坑的形成已达三年之余且有警告牌,女孩父母作为本村村民,对水坑危险性没引起警觉,没尽到对女儿教育管理的监护责任,对女儿跌入水坑身亡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7位村民与村经济合作社的责任可适当予以减轻。
一审判决
昨天下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胡利国、钟后分夫妻诉请赔偿女儿死亡赔偿金124420元、丧葬费106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合计损失155024元,7位村民须连带承担30%即46507元、村经济合作社须承担30%即46507元,其余损失由胡利国、钟后分夫妻俩自负。
编辑: 王定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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