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  >  突发·现场
拒查土地原始登记资料并无不当
稿源:  | 2004-11-19 10:46:16
    □记者程旭辉通讯员林合聚
    宁波晚报讯昨日市国土局传来消息,《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我市第一起质疑行政许可违法的行政诉讼案,市中院给出了终审判决结果。因为不允许当事人查阅土地登记资料而成此案被告的鄞州区国土资源局,最终胜诉。
    事情起因是,今年7月15日,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律师因代理案件需要,到鄞州区国土资源局查询某块土地登记资料,由于该律师不能出示土地权利人委托证明或司法部门受理案件材料,该局工作人员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规定,告知对方不能查阅原始登记资料,只能查阅其土地登记结果材料。但该律师认为该行为违反了《行政许可法》,于7月19日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起诉,将该局告上法庭。
    由于此案正值《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不久,引起多家媒体关注,并被冠以“《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宁波市第一行政诉讼案”加以报道,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8月12日,鄞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律师状告鄞州区国土资源局的行政诉讼案。经过庭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结束后,该律师不服再次上诉中院,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确认被上诉人的拒绝行为违法,并判令被上诉人履行查询义务。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土地使用权登记资料是行政确认行为所形成的材料,不是行政许可资料,不能适用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规定土地登记结果资料可供公众查询,已经满足了权利公示的要求。土地原始登记资料不属于行政确认行为作出后应当公开的材料,非为办案或其他特种需要,不能随意查阅。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是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的具体规定,该规定并没有与《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的规定相抵触。被上诉人宁波市鄞州区国土资源局依照《土地管理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有关规定,拒绝上诉人查询他人的土地原始登记资料,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中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王定焕】

拒查土地原始登记资料并无不当

稿源: 2004-11-19 10:46:16

    □记者程旭辉通讯员林合聚
    宁波晚报讯昨日市国土局传来消息,《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我市第一起质疑行政许可违法的行政诉讼案,市中院给出了终审判决结果。因为不允许当事人查阅土地登记资料而成此案被告的鄞州区国土资源局,最终胜诉。
    事情起因是,今年7月15日,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律师因代理案件需要,到鄞州区国土资源局查询某块土地登记资料,由于该律师不能出示土地权利人委托证明或司法部门受理案件材料,该局工作人员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规定,告知对方不能查阅原始登记资料,只能查阅其土地登记结果材料。但该律师认为该行为违反了《行政许可法》,于7月19日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起诉,将该局告上法庭。
    由于此案正值《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不久,引起多家媒体关注,并被冠以“《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宁波市第一行政诉讼案”加以报道,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8月12日,鄞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律师状告鄞州区国土资源局的行政诉讼案。经过庭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结束后,该律师不服再次上诉中院,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确认被上诉人的拒绝行为违法,并判令被上诉人履行查询义务。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土地使用权登记资料是行政确认行为所形成的材料,不是行政许可资料,不能适用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规定土地登记结果资料可供公众查询,已经满足了权利公示的要求。土地原始登记资料不属于行政确认行为作出后应当公开的材料,非为办案或其他特种需要,不能随意查阅。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是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的具体规定,该规定并没有与《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的规定相抵触。被上诉人宁波市鄞州区国土资源局依照《土地管理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有关规定,拒绝上诉人查询他人的土地原始登记资料,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中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 王定焕

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