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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卖出四年了还反悔
稿源:  | 2004-11-21 10:39:52
    □记者屠传宏通讯员易潇
    宁波晚报讯卖主要把4年前的房屋买卖推翻,为此,鄞州区横街镇振兴路锡红副食品店业主毛锡红从年初开始,陷入了官司中。
    买房四年遭为难
    毛锡红4年前买下的房屋是镇上老胡家的。老胡本把那房屋给儿子、儿媳作婚房,1999年,一家人决定将房屋出卖。毛锡红获悉后,经中间人联系,在2000年与老胡的儿子、儿媳协商,以12.9万元买下房屋,并由老胡的儿子、儿媳经手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拿到了房产证。
    没想到,今年初老胡对毛锡红说那房屋是儿子、儿媳背着他擅自出卖的,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无效。同时,老胡又打起行政官司,要求法院撤销市房管局向毛锡红颁发房产证的行政行为。
    房屋升值是诱因
    行政官司经过鄞州区法院、市中级法院两审,查明老胡当时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没有去原鄞县房地产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向毛锡红发证的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法院依法判决撤销。
    这下,毛锡红心烦了。自己当时买房也大大咧咧,心想老胡让儿子、儿媳出面办手续自然没错,也没盯住要老胡亲自出面。老胡当时明知房屋卖给他,现却改口不知情,打官司还把他的房产证给废了,咋办?毛锡红心里明白老胡打官司的名堂:当初他以12.9万元买下的房屋,现在估价30万元以上了,老胡可能觉得卖“亏”了,所以来找茬。
    老胡本来一直声称儿子私刻他的印章,冒名出卖他的房屋。但法院在鉴定印章后发现并非如此,毛锡红买房过户手续上盖的印章就是老胡的!毛锡红据此认为老胡和他儿子联手要来“欺负”他。
    诚信为本讲公道
    毛锡红决定出击。他向法院起诉老胡和他儿子,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有效,判令老胡父子俩配合他重新办妥房屋过户手续。
    鄞州区法院望春法庭日前公开开庭审理。作为第三人出庭的老胡原儿媳(2002年离婚)讲述了当时卖房给毛锡红的真实情节,她指出卖房的事老胡是知道的。庭审时还有不少证人出庭证明老胡应该知道自己的房屋卖给毛锡红。法院在进行法庭调查、听取原被告的质证意见、辩论意见后,作出一审认定。
    法院认为,公民的民事行为必须遵守诚信原则,民事行为一经成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任意变更和解除。本案原告毛锡红在购买房屋之前,被告老胡家已挂牌公示出卖房屋,老胡已知房屋将出卖;毛锡红与老胡儿子具体商谈房屋买卖事宜时,也通过中间人征求老胡的意见,尽管老胡未出具委托书或亲自办理导致了后来房屋过户登记行为无效,但老胡事实上知道房屋出卖而未指出,就应视为同意房屋买卖过户,至于老胡家里是谁具体经办手续并不影响房屋买卖的事实。
    一审判决房屋买卖有效,老胡必须限期配合毛锡红办妥房屋过户手续。
【编辑:王定焕】

房屋卖出四年了还反悔

法院:民事行为要讲诚信

稿源: 2004-11-21 10:39:52

    □记者屠传宏通讯员易潇
    宁波晚报讯卖主要把4年前的房屋买卖推翻,为此,鄞州区横街镇振兴路锡红副食品店业主毛锡红从年初开始,陷入了官司中。
    买房四年遭为难
    毛锡红4年前买下的房屋是镇上老胡家的。老胡本把那房屋给儿子、儿媳作婚房,1999年,一家人决定将房屋出卖。毛锡红获悉后,经中间人联系,在2000年与老胡的儿子、儿媳协商,以12.9万元买下房屋,并由老胡的儿子、儿媳经手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拿到了房产证。
    没想到,今年初老胡对毛锡红说那房屋是儿子、儿媳背着他擅自出卖的,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无效。同时,老胡又打起行政官司,要求法院撤销市房管局向毛锡红颁发房产证的行政行为。
    房屋升值是诱因
    行政官司经过鄞州区法院、市中级法院两审,查明老胡当时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没有去原鄞县房地产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向毛锡红发证的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法院依法判决撤销。
    这下,毛锡红心烦了。自己当时买房也大大咧咧,心想老胡让儿子、儿媳出面办手续自然没错,也没盯住要老胡亲自出面。老胡当时明知房屋卖给他,现却改口不知情,打官司还把他的房产证给废了,咋办?毛锡红心里明白老胡打官司的名堂:当初他以12.9万元买下的房屋,现在估价30万元以上了,老胡可能觉得卖“亏”了,所以来找茬。
    老胡本来一直声称儿子私刻他的印章,冒名出卖他的房屋。但法院在鉴定印章后发现并非如此,毛锡红买房过户手续上盖的印章就是老胡的!毛锡红据此认为老胡和他儿子联手要来“欺负”他。
    诚信为本讲公道
    毛锡红决定出击。他向法院起诉老胡和他儿子,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有效,判令老胡父子俩配合他重新办妥房屋过户手续。
    鄞州区法院望春法庭日前公开开庭审理。作为第三人出庭的老胡原儿媳(2002年离婚)讲述了当时卖房给毛锡红的真实情节,她指出卖房的事老胡是知道的。庭审时还有不少证人出庭证明老胡应该知道自己的房屋卖给毛锡红。法院在进行法庭调查、听取原被告的质证意见、辩论意见后,作出一审认定。
    法院认为,公民的民事行为必须遵守诚信原则,民事行为一经成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任意变更和解除。本案原告毛锡红在购买房屋之前,被告老胡家已挂牌公示出卖房屋,老胡已知房屋将出卖;毛锡红与老胡儿子具体商谈房屋买卖事宜时,也通过中间人征求老胡的意见,尽管老胡未出具委托书或亲自办理导致了后来房屋过户登记行为无效,但老胡事实上知道房屋出卖而未指出,就应视为同意房屋买卖过户,至于老胡家里是谁具体经办手续并不影响房屋买卖的事实。
    一审判决房屋买卖有效,老胡必须限期配合毛锡红办妥房屋过户手续。

编辑: 王定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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