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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娱乐业侵犯音乐著作权的风潮最近一段时间里在各大城市此消彼长。这波被娱乐业喻之为“狼来了”的风潮在宁波也已登陆,江东花样年华娱乐有限公司在11月3日被广州新时代影音公司起诉到了宁波市中级法院。“新时代”指称“花样年华”侵犯该公司对毛宁《晚秋》《心雨》2首歌曲MTV的著作权,要求“花样年华”支付10万元使用费和起诉合理费用5万元。
起诉缘由 KTV要为放映MTV买单?
广州新时代影音公司宁波地区法律事务代理人、文天律师事务所的陈文泽律师向记者介绍,他们在“花样年华”营业场所发现毛宁演唱的《晚秋》、《心雨》2首MTV作品正在被使用,而“新时代”正是这2首歌曲MTV的著作权人,“花样年华”并没有得到他们的允许而以卡拉OK的形式向公众放映,显然侵害了他们的著作权,为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花样年华”公开赔礼道歉,支付每首歌5万元的使用费。
陈文泽律师还介绍,早在今年3月份,文天律师事务所就代理50家唱片公司向全市416家KTV发函,要求对方支付50家唱片公司出品MTV的使用费12万元(以2004年年底为限,50家唱片公司作品几乎包括普通KTV歌库中的所有作品)。但是,至今没有一家公司愿意支付。为维护唱片公司的权益,只好向法院提出诉讼,通过法律途径取得合法权益。
应诉积极 KTV不甘作砧板上的肉!
接到传票后,“花样年华”向江东区娱乐业协会请求帮助,由娱乐业协会牵头立即向娱乐行业业主发出紧急呼吁。他们认为,此次事件并不仅是“花样年华”一家KTV的事,一旦败诉,全市歌舞行业都会“遭劫”。
15日下午,记者参加了由江东区娱乐业协会牵头的“应诉会议”,江东区40多个行内业主主动参会,他们的出席给协会和被告方很大的鼓励。“花样年华”负责人王建波有些激动地告诉记者:“业主们拧成一股绳的势头,让我觉得即便我当驱‘狼’第一人,也不再是孤军奋战。这使我有更大的信心去应对。”“这场官司针对的是全市400多家KTV,将来也许某个播放音乐的百货公司、饭店都会成为被告,涉及面相当广,应该是全行业共同面对的大事。”江东区文化局副局长陈振廷在业主动员会现场接受记者采访时也发表了这样的观点。
对于“新时代”提出的15万元赔偿,王建波认为对方是“狮子大开口”。他说照这么计算,每个KTV歌库里至少有上万首歌,如果他们都将付给各影音公司总额过亿元的费用,如此推算,赚的还不够赔,而每月才几万元毛利的400多家KTV,只有面临停业这样一个结果。江东明星娱乐公司负责人金颂平表示,宁波KTV并不是以直接卖歌形式经营,多数都是卖酒水租包厢的形式经营,唱卡拉OK只是其中一个服务项目,甚至有的场所只是播放一下背景音乐,难道也支付那么多费用吗?再者,娱乐行业面世已不是一天两天的了,有的都已经开了10年,这样的付费都不在预算之内。如此翻旧帐,这些年辛苦经营不全都落入别人口袋!
原告律师 一首歌5万元的天价如何来?
对于业主们纷纷质疑5万元天价的情况,陈文泽律师解释说,唱片公司之所以如此定价有两个依据,一是依据市场规律,二是依据现已裁决的价格。业主如有不服,相信法院会作出公正判决。
陈律师指出,其实50家唱片公司主要目的,是想和所有将MTV用于公开场合的单位达成双赢。直白一点说,唱片公司和KTV等使用MTV单位之间,是鱼和水的关系,谁离了谁都不行。唱片公司的目的绝不是要整垮某个KTV公司或者是整个行业,而是想促进全国上下所有正在侵权使用MTV的使用者与他们达成协议。MTV侵权使用者主动支付相关费用,唱片公司合理公正维护自己权益,从而为今后的唱片事业和KTV事业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合作基础。
被告律师 向KTV收费法律存在争议!
被告方律师团罗杰律师向记者介绍,2001年10月27日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以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对“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内涵及外延均没有给予界定,不同的人站在不同的立场就会作出不同的理解。有一种意见认为MTV等卡拉OK作品属于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该规定指向是电视剧等有故事情节的影视作品,MTV只是对已有的音乐作品的演绎,不应按电影作品来保护。
罗律师认为,法律本身存在的争议,在这样情况下裁夺公平是有难度的。他诙谐地说,大家都知道,随地吐痰是犯法的,但在北京天安门广场前的吐痰和在宁波某个深山老林里吐痰,两个结果肯定不一样。即便是已经侵权,但根据不同地区特殊的情况,支付费用也应该区别对待。
他说,此案已经跳出个别案例,上升到两个行业之间如何协调矛盾以及如何完善《著作权法》、如何实施《著作权法》的高度。官司最终输赢主要看是否找到了两个行业双方共同协商达到互利的结果,真正达到著作权法与本国国情更好结合和维护著作法法律尊严的目的。
对于如何打这场官司,罗律师表示,律师团已经做好全面准备。对业主们今后应该怎么做,罗律师强调了一点意见,要克服一盘散沙的局面,团体作战。
“新时代”诉“花样年华”案将会有怎样的审判结果?KTV一旦败诉,被明确侵犯MTV影像使用权,今后是否还会面临词曲侵权的诉讼?KTV该如何为使用音乐著作权“买单?”会不会要将相关费用分摊到消费者头上?对这一系列问题,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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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著作权侵权案例
1.首例播放MTV音乐侵犯著作权案
国内法院首次就歌厅播放MTV音乐是否构成侵权作出判决,是在去年11月24日。北京纯音歌舞娱乐有限公司被香港正东唱片有限公司以侵权播放陈慧琳三首MTV作品行为为由推上被告席,法院认为“纯音”公司侵犯了“正东”公司的著作权,一审判决“纯音”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播放陈慧琳三首MTV作品的行为,以书面形式向“正东”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各项诉讼合理支出共计56376元。
2.首例背景音乐播放侵犯著作权案
2003年11月1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商场背景音乐侵犯著作权为由,把北京长安商场告上了法庭,要求长安商场支付20万元音乐使用费。这是《著作权法》修改后第一起因为背景音乐侵权而走上法庭的官司。
3.首例手机音乐侵犯著作权案
首例手机音乐侵犯著作权案也是目前国内最大的一起音乐著作权纠纷案。2003年11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手机内置铃声音乐侵犯该协会会员的著作权为由,将TCL告上法庭,并索赔1200万元。
4.首例电子玩具音乐的侵权案
今年9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广州迪×乐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读书郎》、《让我们荡起双桨》、《小燕子》、《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歌》、《嘀哩嘀哩》、《我爱北京天安门》、《娃哈哈》、《歌声与微笑》、《我们美丽的祖国》等音乐作品获得报酬权的侵犯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记者韩敏屠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