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屠传宏通讯员邢海
宁波晚报讯镇海区法院11月19日宣判了一起税政干部受贿犯罪案件。曾任镇海区地税局税政科副科长的刘全明,在2000年至2004年间收受他人33万元贿赂,现自首并全部退赃,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受贿所得3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查,2002年8月,刘全明利用对镇海某建筑公司减免税的管理职权之便,向该公司负责人沈某提出要30万元钱,沈某即将个人所有的内有30余万元存款的农业银行储蓄存折送给他,并告知存折密码。之后,刘全明拿这个存折先后在农业银行市、区数家储蓄网点提款合计30万元。在2000年至2004年期间,刘全明还先后3次收受沈某送给的“拜年金”共计3万元。今年8月19日,刘全明在单位领导陪同下向检察机关投案。
编辑: 王定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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