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  >  突发·现场
学生校外溺水责任谁担?
稿源:  | 2004-11-26 10:40:40
    □记者屠传宏通讯员易潇
    宁波晚报讯家住鄞州区塘溪镇西岙村的两名年仅11岁的少年,在学校临时放假期间,意外溺水身亡。两学生的父母都认为学校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分别与校方对簿公堂。但鄞州法院审理后认为,他们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昨日一审宣判予以驳回。
    孩子溺水如何发生?
    家长提出,孩子是在学校临时作出放假决定后,为完成老师布置的“养蚕”这一课外作业活动,准备过江采摘桑叶不慎失足,溺水而亡的。
    而法院查明,西岙小学在5月18日就决定临时放假半天,5月19日向全体学生告知,并要求学生向各自家长转告。5月20日下午放假后,本案中两学生与同学一起玩耍,又到江里去游泳,结果发生溺水悲剧。
    放假通知是否落实?
    家长提出,学校临时放假应提前以明确、有效的方式告知家长,以使学生在临时放假期间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职责转移给学生家长。而这次事故发生前,他们都没有收到“学校临时放假”的通知。这是校方的严重过错。
    法院认为,尽管放假被临时安排在正常教学时间,但学校因教师培训,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是有权对教学、休息作出安排的。本案中两位学生已经具备一定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学校告知他们将放假决定转告自己父母,并无不当。他们父母平时也没有要求学校对自己的孩子特别关注,所以如果要求学校将放假的决定一一通知到学生父母,是不切实际的。
    学校对学生管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教育、管理、保护关系,而不是基于民事法律规定和血缘关系而形成的监护关系。学校只有在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或组织校外活动过程中造成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中发生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的意外,才承担教育、管理、保护的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中两位学生是在学校放假期间,自行下江游泳而溺水身亡,学校不应负担教育、管理、保护的民事责任。家长认为学校临时放假决定没通知到他们,就意味着学校对学生管理的职责没移交给他们,这是混淆了学校教育、管理、保护职责与父母监护责任这两种不同的关系。
    出事究竟谁之过错?
    法院认为,学生父母作为监护人,平时应当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充分履行监护职责,保护孩子的各种合法权益。但本案中两孩子平时没有从父母那里得到很好的安全教育。中午孩子本应回家吃饭,可父母连孩子是否回家吃饭也采取了放任态度,以致孩子脱离父母监护,实施与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高危险的游泳活动,最终导致溺水身亡。孩子出意外,过错在父母。
【编辑:王定焕】

学生校外溺水责任谁担?

法院一审认定:孩子出意外,过错在父母

稿源: 2004-11-26 10:40:40

    □记者屠传宏通讯员易潇
    宁波晚报讯家住鄞州区塘溪镇西岙村的两名年仅11岁的少年,在学校临时放假期间,意外溺水身亡。两学生的父母都认为学校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分别与校方对簿公堂。但鄞州法院审理后认为,他们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昨日一审宣判予以驳回。
    孩子溺水如何发生?
    家长提出,孩子是在学校临时作出放假决定后,为完成老师布置的“养蚕”这一课外作业活动,准备过江采摘桑叶不慎失足,溺水而亡的。
    而法院查明,西岙小学在5月18日就决定临时放假半天,5月19日向全体学生告知,并要求学生向各自家长转告。5月20日下午放假后,本案中两学生与同学一起玩耍,又到江里去游泳,结果发生溺水悲剧。
    放假通知是否落实?
    家长提出,学校临时放假应提前以明确、有效的方式告知家长,以使学生在临时放假期间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职责转移给学生家长。而这次事故发生前,他们都没有收到“学校临时放假”的通知。这是校方的严重过错。
    法院认为,尽管放假被临时安排在正常教学时间,但学校因教师培训,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是有权对教学、休息作出安排的。本案中两位学生已经具备一定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学校告知他们将放假决定转告自己父母,并无不当。他们父母平时也没有要求学校对自己的孩子特别关注,所以如果要求学校将放假的决定一一通知到学生父母,是不切实际的。
    学校对学生管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教育、管理、保护关系,而不是基于民事法律规定和血缘关系而形成的监护关系。学校只有在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或组织校外活动过程中造成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中发生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的意外,才承担教育、管理、保护的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中两位学生是在学校放假期间,自行下江游泳而溺水身亡,学校不应负担教育、管理、保护的民事责任。家长认为学校临时放假决定没通知到他们,就意味着学校对学生管理的职责没移交给他们,这是混淆了学校教育、管理、保护职责与父母监护责任这两种不同的关系。
    出事究竟谁之过错?
    法院认为,学生父母作为监护人,平时应当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充分履行监护职责,保护孩子的各种合法权益。但本案中两孩子平时没有从父母那里得到很好的安全教育。中午孩子本应回家吃饭,可父母连孩子是否回家吃饭也采取了放任态度,以致孩子脱离父母监护,实施与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高危险的游泳活动,最终导致溺水身亡。孩子出意外,过错在父母。

编辑: 王定焕

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