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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人强拍妻子“背叛”镜头
稿源:  | 2004-12-01 10:46:14
    □记者屠传宏通讯员楚云文舟
    宁波晚报讯慈溪一男子怀疑妻子“红杏出墙”,就雇人跟踪,找到妻子的租房后强闯入内,采取暴力手段强行拍摄了妻子“背叛”他的镜头,然后提起离婚诉讼,并以此为据向妻子索赔2万元精神抚慰金。
    他顿起疑心
    33岁的万历是在1998年经人介绍与妻子袁蓉相识恋爱的,次年登记结婚,不久就生了女儿。婚后两年,夫妻俩感情还不错,但后来因为琐事之争,夫妻开始不和。再后来,受不了每天争吵和丈夫猜疑的袁蓉,去年作出了离家另行租房居住的决定。这更加使万历相信:妻子在外面已经有了别的男人!
    他这般取证
    万历决定和袁蓉上法庭离婚。但是,他不甘心这样“便宜”了袁蓉。他要拿到袁蓉与别的男人同居的证据,让袁蓉为“背叛”行为承担责任。
    万历花300元钱雇了一个人跟踪袁蓉,确定了袁蓉租房的地址。今年7月中旬的一个晚上,他和受雇之人强行闯入租房,用警棍殴打袁蓉以及同在屋内的一男子,并用事先准备好的摄像机和照相机,强行拍摄袁蓉和那男子在床上的情形。
    “铁证”在手。今年10月初,万历一纸诉状将袁蓉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同时,以妻子与他人同居致使他精神遭受创伤为由,要求袁蓉支付2万元的精神抚慰金。
    非法证据没用
    11月23日,慈溪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袁蓉辩称,万历说她与人非法同居,这不是事实,对2万元的精神抚慰金拒绝支付。
    慈溪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万历出钱雇人,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并使用警戒器具,采取暴力手段非法取证,侵害了被告袁蓉及第三者的人身权等合法权益。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慈溪法院昨日判决原告万历提供的证据属于非法性证据,不予采纳;万历以此为据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的请求,法院也就不予支持。
    此案引出思考
    法律界人士昨天就此案的审判还延伸讨论了一些相关话题。
    有人认为,暴力取证行为在侵害了被取证人的隐私权、人身权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根据其危害程度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以此案为例,万历是否构成侮辱罪?
    也有人提出,如果不是事先预谋进行偷拍,而是不经意地闯入后发现配偶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进而进行拍摄,这样的证据具有合法性吗?如果通过窃听、偷拍等方式取得的证据都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作为非法证据被排除,那么,在涉及第三者的家庭纠纷中,一方还有什么手段去获取另一方不忠的证据呢?
    有人则建议,暴力取证绝不可取,非法证据应该排除,但什么是非法证据,必须有个明确的判断标准。标准过严或过宽都不利于对权利人的保护。如果证据内容确为真实,是否应该区别证据获取的“非法程度”来确定证据的证明力,而不搞一刀切的做法。
    (文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编辑:王定焕】

雇人强拍妻子“背叛”镜头

法院:暴力取证不予采信

稿源: 2004-12-01 10:46:14

    □记者屠传宏通讯员楚云文舟
    宁波晚报讯慈溪一男子怀疑妻子“红杏出墙”,就雇人跟踪,找到妻子的租房后强闯入内,采取暴力手段强行拍摄了妻子“背叛”他的镜头,然后提起离婚诉讼,并以此为据向妻子索赔2万元精神抚慰金。
    他顿起疑心
    33岁的万历是在1998年经人介绍与妻子袁蓉相识恋爱的,次年登记结婚,不久就生了女儿。婚后两年,夫妻俩感情还不错,但后来因为琐事之争,夫妻开始不和。再后来,受不了每天争吵和丈夫猜疑的袁蓉,去年作出了离家另行租房居住的决定。这更加使万历相信:妻子在外面已经有了别的男人!
    他这般取证
    万历决定和袁蓉上法庭离婚。但是,他不甘心这样“便宜”了袁蓉。他要拿到袁蓉与别的男人同居的证据,让袁蓉为“背叛”行为承担责任。
    万历花300元钱雇了一个人跟踪袁蓉,确定了袁蓉租房的地址。今年7月中旬的一个晚上,他和受雇之人强行闯入租房,用警棍殴打袁蓉以及同在屋内的一男子,并用事先准备好的摄像机和照相机,强行拍摄袁蓉和那男子在床上的情形。
    “铁证”在手。今年10月初,万历一纸诉状将袁蓉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同时,以妻子与他人同居致使他精神遭受创伤为由,要求袁蓉支付2万元的精神抚慰金。
    非法证据没用
    11月23日,慈溪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袁蓉辩称,万历说她与人非法同居,这不是事实,对2万元的精神抚慰金拒绝支付。
    慈溪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万历出钱雇人,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并使用警戒器具,采取暴力手段非法取证,侵害了被告袁蓉及第三者的人身权等合法权益。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慈溪法院昨日判决原告万历提供的证据属于非法性证据,不予采纳;万历以此为据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的请求,法院也就不予支持。
    此案引出思考
    法律界人士昨天就此案的审判还延伸讨论了一些相关话题。
    有人认为,暴力取证行为在侵害了被取证人的隐私权、人身权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根据其危害程度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以此案为例,万历是否构成侮辱罪?
    也有人提出,如果不是事先预谋进行偷拍,而是不经意地闯入后发现配偶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进而进行拍摄,这样的证据具有合法性吗?如果通过窃听、偷拍等方式取得的证据都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作为非法证据被排除,那么,在涉及第三者的家庭纠纷中,一方还有什么手段去获取另一方不忠的证据呢?
    有人则建议,暴力取证绝不可取,非法证据应该排除,但什么是非法证据,必须有个明确的判断标准。标准过严或过宽都不利于对权利人的保护。如果证据内容确为真实,是否应该区别证据获取的“非法程度”来确定证据的证明力,而不搞一刀切的做法。
    (文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编辑: 王定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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