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张阿久翁华杰记者屠传宏
宁波晚报讯
“按季结息”究竟是每季度算一次利息,还是每季度付一次利息?象山一贷款人何某的理解与银行不同。坚持第一种理解的何某最近在法院一审中败诉。
3月8日,何某与某商业银行签订了一份《个人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他将自己一套房子抵押在银行,贷款15万元,贷款期为1年,约定“按季结息”,结息日为季末月的第20日,且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合同还约定,何某作为借款人,若违反合同约定的任一条款,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或依法处分抵押物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等。银行交付15万元后,在借款借据中载明“季付加还付”。
但何某没按时向银行付利息,因为他以为“按季结息”的概念是“每季度算一次利息”。8月8日,银行向象山法院起诉,要求何某偿还本金和利息并对抵押物(房屋)享受优先受偿的权利。
何某坚持认为,合同中“按季结息”、“息随本清”等内容,并不是约定按季付息,而是约定每季度算一次利息,然后在约定的还款之日付清全部本息。何某还认为银行的“按季结息就是按季付息”是霸王条款,银行没有通知他及时结算利息,也没有将合同文本交给他,因此要求按合同约定到还款日付清本息。
法院认为何某曲解了合同之约定,一审判令何某在判决生效后15日付清本息,承担案件受理费,否则银行将对抵押物享受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样一来,何某将面临“大亏”了。
按季结息是什么意思
一审法院:合同条款莫曲解
稿源: 2004-12-06 10:12:29
□通讯员张阿久翁华杰记者屠传宏
宁波晚报讯
“按季结息”究竟是每季度算一次利息,还是每季度付一次利息?象山一贷款人何某的理解与银行不同。坚持第一种理解的何某最近在法院一审中败诉。
3月8日,何某与某商业银行签订了一份《个人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他将自己一套房子抵押在银行,贷款15万元,贷款期为1年,约定“按季结息”,结息日为季末月的第20日,且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合同还约定,何某作为借款人,若违反合同约定的任一条款,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或依法处分抵押物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等。银行交付15万元后,在借款借据中载明“季付加还付”。
但何某没按时向银行付利息,因为他以为“按季结息”的概念是“每季度算一次利息”。8月8日,银行向象山法院起诉,要求何某偿还本金和利息并对抵押物(房屋)享受优先受偿的权利。
何某坚持认为,合同中“按季结息”、“息随本清”等内容,并不是约定按季付息,而是约定每季度算一次利息,然后在约定的还款之日付清全部本息。何某还认为银行的“按季结息就是按季付息”是霸王条款,银行没有通知他及时结算利息,也没有将合同文本交给他,因此要求按合同约定到还款日付清本息。
法院认为何某曲解了合同之约定,一审判令何某在判决生效后15日付清本息,承担案件受理费,否则银行将对抵押物享受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样一来,何某将面临“大亏”了。
编辑: 王定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