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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公证书让人“看不懂”
稿源:  | 2004-12-07 10:07:10
    □记者王景波实习生张裕定
    宁波晚报讯在象山县公证处出具的(2004)象证经字第1652号招投标公证书中,不仅申请现场监督到最后出证时间长达3个多月,还将已被取消招投标资格的两家单位公证具有合法投标资格,甚至公证书上连司法部起码要求的2名公证员姓名、现场公证时间、地点都没有标示出来……日前,象山一位知情者对这份“看不懂”的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了质疑。
    今年6月,象山县交通局组织一次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招标活动,按规定程序向象山县公证处提出申请,对招投标进行全程现场监督公证。6月18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5家公司在象山县招投标中心介绍了企业的基本情况、管理现状及经营方案。下午5时许,招标方公布9个评委分汇表,并宣布了前三名中标单位,公证人员也在现场宣读了公证词。
    但随后几天,未中标单位及个别中标单位分别向象山交通局、象山县经济发展软环境投诉中心等单位书面投诉,并要求公证处进行监督。7月26日,象山县交通局作出取消一家中标单位资格的决定。9月29日,又一家递补中标的单位被象山县交通局通知取消中标资格。而另一家参加投标的单位宣布弃权。据了解,一家投标单位已经就本次招投标出现的问题,向当地法院起诉。
    9月21日,象山县交通局确定2家单位为最终中标单位。各投标单位也在揭标三个多月后,终于收到该次公开招标的公证书。但有人惊奇地发现该公证书仍将所有的5家单位公证为均具有“合法的投标资格”,不禁提出疑问:“公证员明知本次招标中出现了弄虚作假、作弊的现象,为何在公证书上还说合法有效呢?”随后,通过询问业内人士还发现,该公证书形式不符合司法部对要素的要求,连出现在招投标现场的2名公证人员、公证时间、公证地点也没有标明,甚至连公证书上必须标明“招标结果真实、合法、有效”中的“真实”两字也漏掉了。
    昨天下午,记者来到象山县公证处,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员一个出差在外,联系不上,另一个(没有公证员资格证书)也独自外出参加招投标去了。征得象山县司法局有关领导的同意,该公证处另一位姓奚的公证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记者问:“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这次招标超过3个月,公证处该如何起到监督作用?”公证员回答:“招标公证书应该在公证员当场宣布中标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如果其间发现了问题,且在30日内没有解决的,公证处可以对该次招投标活动不出具公证书,也可以宣布招投标无效,让招标方重新招标。”记者问:“既然其间两家单位已被招标方取消中标资格,一家弃权,这些在公证书上是否应该写明?”公证员:“应该明确写清楚。”记者问:“这张公证书是否符合格式规范?”公证员:“有点不符合,具体为何要这样写得问经办人……”记者:“如果公证书不符合公证程序,该如何处理?”公证员:“应该撤消的就该撤消。”
    象山县司法局有关负责人否认了“公证处出具虚假公证书”的说法,认为最多是公证人员存在业务水平问题。对此,该局法管科柳科长表示,将对这份公证书的出具过程进行监督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局里再开会讨论是否撤消的问题。
【编辑:王定焕】

这份公证书让人“看不懂”

稿源: 2004-12-07 10:07:10

    □记者王景波实习生张裕定
    宁波晚报讯在象山县公证处出具的(2004)象证经字第1652号招投标公证书中,不仅申请现场监督到最后出证时间长达3个多月,还将已被取消招投标资格的两家单位公证具有合法投标资格,甚至公证书上连司法部起码要求的2名公证员姓名、现场公证时间、地点都没有标示出来……日前,象山一位知情者对这份“看不懂”的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了质疑。
    今年6月,象山县交通局组织一次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招标活动,按规定程序向象山县公证处提出申请,对招投标进行全程现场监督公证。6月18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5家公司在象山县招投标中心介绍了企业的基本情况、管理现状及经营方案。下午5时许,招标方公布9个评委分汇表,并宣布了前三名中标单位,公证人员也在现场宣读了公证词。
    但随后几天,未中标单位及个别中标单位分别向象山交通局、象山县经济发展软环境投诉中心等单位书面投诉,并要求公证处进行监督。7月26日,象山县交通局作出取消一家中标单位资格的决定。9月29日,又一家递补中标的单位被象山县交通局通知取消中标资格。而另一家参加投标的单位宣布弃权。据了解,一家投标单位已经就本次招投标出现的问题,向当地法院起诉。
    9月21日,象山县交通局确定2家单位为最终中标单位。各投标单位也在揭标三个多月后,终于收到该次公开招标的公证书。但有人惊奇地发现该公证书仍将所有的5家单位公证为均具有“合法的投标资格”,不禁提出疑问:“公证员明知本次招标中出现了弄虚作假、作弊的现象,为何在公证书上还说合法有效呢?”随后,通过询问业内人士还发现,该公证书形式不符合司法部对要素的要求,连出现在招投标现场的2名公证人员、公证时间、公证地点也没有标明,甚至连公证书上必须标明“招标结果真实、合法、有效”中的“真实”两字也漏掉了。
    昨天下午,记者来到象山县公证处,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员一个出差在外,联系不上,另一个(没有公证员资格证书)也独自外出参加招投标去了。征得象山县司法局有关领导的同意,该公证处另一位姓奚的公证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记者问:“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这次招标超过3个月,公证处该如何起到监督作用?”公证员回答:“招标公证书应该在公证员当场宣布中标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如果其间发现了问题,且在30日内没有解决的,公证处可以对该次招投标活动不出具公证书,也可以宣布招投标无效,让招标方重新招标。”记者问:“既然其间两家单位已被招标方取消中标资格,一家弃权,这些在公证书上是否应该写明?”公证员:“应该明确写清楚。”记者问:“这张公证书是否符合格式规范?”公证员:“有点不符合,具体为何要这样写得问经办人……”记者:“如果公证书不符合公证程序,该如何处理?”公证员:“应该撤消的就该撤消。”
    象山县司法局有关负责人否认了“公证处出具虚假公证书”的说法,认为最多是公证人员存在业务水平问题。对此,该局法管科柳科长表示,将对这份公证书的出具过程进行监督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局里再开会讨论是否撤消的问题。

编辑: 王定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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