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屠传宏通讯员海立
宁波晚报讯有这么一起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纯属意外,当事人都不用负事故责任。但是,事故毕竟造成了一方人身损害,相应的赔偿问题怎么解决呢?货车驾驶员戴某眼下就遇此困惑,他来到海曙法院递交一份诉状,主动表态“我应承担主要责任”,希望法院给予确认。这种主动给自己“揽”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可是头一回收到。
什么样的事故?
6月18日中午11时多,戴某驾驶一辆中型厢式货车在江北甬江镇下江村29号仓库内由南往北倒车时,车辆右后轮压到了一块石头,石头弹出后打在路边行走的一中年妇女右大腿上,造成该妇女受伤。
江北交警大队根据事故现场勘查记录、当事人陈述以及有关检验、鉴定结论,认定戴某与受伤妇女都没有与事故有着因果关系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都没有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这是一起交通意外事故,各方都没有责任。
出现什么问题?
事故发生后,该妇女被抢救到市第三医院治疗,住院26天,花去医药费近6万元,还引出护理费、住院伙食补贴费、误工费等损失。据戴某称,他已经拿出6.2万余元给伤者。
戴某本以为自己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可获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目前都坚持“有责赔付”原则,像他这样被交警部门认定为在事故中“无责”,将得不到理赔。
能否确定“有责”?
既然保险公司坚持“有责赔付”,有的投保人在有些情况下,索性出了事故就主动向交警要求“负全部责任”了。这种现象最近在交警处理事故时已有发现。而戴某这次在法院提起诉讼,主动给自己“揽”责任,显然也是一种努力为自己维权的途径。
戴某在诉状中提出,交警部门所作的“无责”认定与实情不符。他现在只能请求法院对事故责任作一个正确的认定,请求法院判令他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他自己认为应负80%的责任。
记者向几位律师请教了对这一诉讼的看法。他们认为,交警部门所认定的事故责任其实并不等同于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交警部门所作的事故责任认定,只是作为确定赔偿责任的一项参考依据,保险公司最终应根据投保人是否对第三者负赔偿责任来确定是否理赔,而不宜直接根据交警部门所认定的“无责”就拒赔。
他要和谁打官司?
因戴某目前不能和交警部门打官司,也没法状告保险公司,他只能先提起关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只能拉事故另一当事人即受伤妇女作被告,他要让法院在解决赔偿纠纷过程中把事故责任给明确定下来。据悉,海曙法院本月7日已将戴某的诉讼正式立案。
编辑: 王定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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