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景致
宁波晚报讯狗吓致使他人伤亡,狗的主人要承担责任。
老人被拖拉机撞伤后死亡
今年5月3日下午3点半左右,70多岁的吴有方老人走到鄞州礼嘉桥村村民徐朋军小店附近时,被陈满足驾驶的浙JQ5854号拖拉机撞成重伤,入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鄞州区交警大队认定,该事故属交通意外,陈满足、吴有方无事故责任,但陈驾驶的车辆超载,影响了车辆制动性能,导致事故发生,陈满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陈满足认为,吴有方是为躲避徐朋军家的狼狗而退往路中被他的车撞的,因此徐朋军也有责任。最后,吴有方老人的子女吴元龙等向鄞州区法院起诉,列陈满足、徐朋军同为被告。
法院:徐朋军应承担30%赔偿责任
根据原、被告陈述和双方质证情况,鄞州法院认定事实为:吴有方受到被告徐朋军所养的狼狗惊吓,在突然避让中遭车辆碰撞死亡,因此吴的死与徐饲养的狼狗惊吓有一定因果关系。但吴的直接死亡原因是陈驾驶的车辆碰撞所致。导致吴有方死亡的原因力,陈满足大于徐朋军所饲养的狼狗惊吓,陈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最后判决陈满足、徐朋军分别承担70%、30%赔偿责任,分别为31563.99元和13527.80元。
徐朋军:我的狗没吓着死者
徐朋军对初审判决不服,并向本报打来热线。昨天,记者到礼嘉桥村采访,徐朋军说车祸发生时,他家狼狗正关在店里,既没咬,也没冲老人叫,当时和吴有方老人同路的陈季忠老人、目睹此事的邻居都可以做证。之所以一审败诉是由于鄞州法院没将开庭通知给他,他的证人当时来不及出庭,因此提供的证词没被法院采纳。对此,鄞州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告诉记者,庭审通知早在开庭前已电话告知徐朋军的代理律师,不存在徐所说的情况。
据悉,徐朋军已向市中院提起诉讼。
记者提醒:昨天在鄞州法院采访时,民一庭法官向记者提供了好几起因被狗吓或咬引发交通等意外事故致人伤亡的案例,狗的主人都被判承担了不同比例或全部赔偿责任。
编辑: 王定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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