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日报讯(记者崔小明通讯员韩暄)昨天,海曙区法院对市水利局计划财务处原处长戴某受贿贪污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此前,该院还对市水利局水利工程处原处长陈某、计划财务处原副处长张某、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原副站长高某分别作出一审判决。
根据指控,1997年至2004年间,戴某利用担任市水利局计划财务处处长、市水利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三江六岸堤防工程招标领导小组成员的职务之便,在水利工程招投标、拨付水利工程款以及借用资金等方面,为宁波市江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谋取利益,共计收受贿赂9.503万元。此外,戴某还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出纳丁某(另行处理)、会计沈某,以发放资金的名义侵吞市水利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小金库”中的人民币2.55万元,每人分得人民币8500元,后沈某因害怕而退还分得的8500元人民币。戴某一案法院将择日宣判。
记者还从海曙区法院了解到,12月17日和20日,海曙区法院分别对市水利局水利工程处原处长陈某、原计划财务处副处长张某和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原副站长高某三起受贿案进行了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张某和高某三人利用职务之便,或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或在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方面为个别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借机收受贿赂。经查,陈某收受贿赂7.4万元,张某收受贿赂4.35万元,高某收受贿赂3.308万元。法院还查明,2001年间,被告人陈某在担任市水利局水利工程处助理调研员期间,收受某装饰公司贿赂5000元。案发后,陈某退出了全部赃款。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张某和高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三人违法所得全部予以追缴。
编辑: 王定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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