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屠传宏通讯员韩暄
宁波晚报讯海曙区法院1月7日对原市水利局计划财务处处长、市水利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戴持丰受贿、贪污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戴持丰有期徒刑7年,以贪污罪判处戴持丰有期徒刑10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6个月,同时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85万元、联想昭阳1511CF笔记本电脑一台、波导GC600型手机一只、摩托罗拉8088型手机一只。至此,已有4名原市水利局干部在水利工程中“落水”。
戴持丰自1995年9月起任市水利局计划财务处处长,1996年3月任市水利投资开发公司董事、总经理,2000年7月任三江六岸堤防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现年51岁的戴持丰在1996年至2004年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水利工程招投标、拨付水利工程款以及资金拆借等方面,为市江海工程建设公司、省疏浚工程公司第五分公司、华宁围海工程公司、龙元建设集团公司、荣盛房地产公司、恒江房地产公司等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上述公司相关人员贿赂共计8万元和手提电脑一台、手机二只(实物合计价值15030元)。1999年,戴持丰伙同出纳丁某(另行处理)、会计沈某,以发放奖金的名义侵吞宁波市水利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小金库”中的人民币25500元,每人分得8500元,后沈某因害怕而退还分得的8500元人民币。
2004年7月初,市检察院反贪局在侦查其他案件中,发现戴持丰有受贿事实,于同月12日将他传唤至检察院。戴持丰主动交待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同时,检察机关在侦查中又发现了戴持丰的贪污事实。案发后,检察机关扣押了戴持丰的全部赃款及赃物。海曙区法院一审认定戴持丰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9503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又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共同侵吞公款计人民币17000元,其行为又构成贪污罪。
原市水利局水利工程处处长陈惠达在堤防工程招投标工作中为一些单位谋取利益,受贿7.9万元,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追缴违法所得。原市水利局计划财务处副处长张某、原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原副站长高某,因相似犯罪情节,分别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和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因为自首从轻处罚),追缴违法所得。
编辑: 王定焕
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