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姜恒通讯员曾祥生刘宝庭
宁波晚报讯1月10日上午,鄞州区塘溪镇施村村民施福曾夫妇来到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将一面绣有“执法无私抗诉为民”字样的锦旗送给民事行政检察处,感谢检察机关使一起6年的申诉终于得到了公正解决。
篡改病历
1998年1月31日晚,施福曾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致使叶云英倒地后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施福曾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叶云英在诊疗期间私自篡改了原始病历,误导法医做出错误的鉴定结论。1998年6月24日,双方曾在交警部门主持下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后因施福曾对叶云英的伤残产生怀疑,拒绝支付赔款。随后,叶云英向当时的鄞县人民法院起诉。诉讼中施福曾申请对叶云英的伤残等级重新鉴定。经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仍为十级伤残。据此,鄞县人民法院判决施福曾赔偿1.7万余元。施福曾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重新鉴定
施福曾对二审判决仍不服气,经人指点,向当时的鄞县检察院提交了申诉书,并反映了所掌握的有关证据。该县检察院民行科办案人员经深入调查发现,叶云英原始病历中确有被篡改痕迹,遂委托宁波市李惠利医院医学司法鉴定小组对叶云英的伤残情况重新鉴定,结论为不构成伤残等级。按照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受理此案后,认为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不妥,即提请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抗诉。
讨回说法
2004年4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令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出庭支持抗诉。而与此同时,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在审理中发现,当事双方已于2002年9月达成和解协议。为此,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5日作出裁定,本案终结再审诉讼。施福曾再次来到宁波市人民检察院,表明已经达成的和解协议不是他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并多方申诉。
经政法委协调,2004年12月8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对该案再审,撤销原判,判决施福曾赔偿叶云英医疗费5000余元。为此,施福曾夫妇长达6年的申诉,终于画上了句号。
编辑: 王定焕
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