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料人:何女士
报料时间:昨天上午
报料内容:我租了石碶)镇栎社村村委会的一间屋子作店面,订下的租金是6000元/年,可前几天村里派人来收房租时又要再加500元。收钱人说这500元是“门位费”,不付的话,就要派人把我的店强行搬走。
记者胡婉芳核实报道:何女士在栎社大道附近做生意好几年了,去年店面的租金是5000元/年,今年行情上涨,何女士和村委会签了6000元/年的合同。然而,前几天村里派人来收租金时,出示了两张发票,一张是6000元的房屋租赁费,盖着村委会的财务章,另一张竟也是500元的房屋租赁费,盖的是经济合作社的章,落款经手人均是同一人。这下何女士纳闷了:怎么平白多出500元?难道合同不算数了?对此,收款人的解释是,这多出的500元叫“门位费”,就是门的位置费。这下何女士更奇怪:从来没有听说过有这样的费用。
记者昨天就此事向发票上落款的经手人陈某核实,她是村委会成员之一。她说,500元的发票不是她开的,是栎社菜场的管理人员开的,而这钱也不是房屋租赁费,应是市场管理费,是向那些摆摊到店面外的店主收取的。这钱虽然由市场管理人员收取,但是它也是交到村里,由村里发放给市场管理人员作工资。陈某也表示,她已向市场管理人员提出过,对于这笔钱要开具摊位费或管理费的发票。
对此,市12315投诉中心的有关负责人昨天告诉记者,摆摊到店面外,应属于超营业范围,以收取费用来管理,不妥。另外,发票涉及到税务关系,应该是什么项目就开具什么项目,不能张冠李戴,而且管理费应该是行政职能部门或行业协会在行使管理职能时收取的。
编辑: 王定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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