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日报讯(记者余建文)备受市民关注的“闯红灯被罚200元,律师状告市交警支队行政诉讼案”,上月底经公开庭审后,现在终于有了结果。前天,江东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被告市交警支队对原告袁德康作出的交通管理简易处罚决定。
法院认为,对公民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交警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原告驾车未按交通信号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被告对原告的违法行为所作出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程序并未违法,适用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罚并无不当。至于原告诉请中提出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7条的规定与《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相冲突的问题,不属于法院审查的范围,遂作出上述判决。
前天上午,原告和被告委托代理人拿到判决书后,双方进行了交流。市交警支队法制处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说,“电子警察”处罚更强调执法的公平性,且交警对机动车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170多种行为在处罚上还是有区别的,并未如很多市民感觉的是一律罚200元的“一刀切”处罚。虽然此次法院支持了交警的处罚决定,其实交警部门一直在强调规范执法,像现在非现场处罚都采用了书面告知的做法,而非以往的口头告知,使处罚更规范、更人性化。据悉,目前市交警支队正在研究,今后对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将综合考虑不同违法时段、违法地点、危害性等因素,使处罚更趋于合理性。
原告袁德康对一审结果未表示直接的看法,他说,如果诉讼本身对今后交警执法有所影响的话,我感觉这比诉讼的胜败更有意义。至于是否要上诉,袁德康表示要和代理律师商量后再定。
编辑: 王定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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