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料人:郑先生
报料时间:前天
报料内容:我曾经帮助一户人家找到了他们的亲人,当时他们说过找到后给我酬金,可后来他们就一再推托,还说我骚扰他们。
事件
找到人后拒付酬金
郑先生说,去年10月份,他在鄞州区碰到了3个人,他们都在寻找走失的姐姐。当时对方说,如果郑先生帮忙找到姐姐,会出钱酬谢他。郑先生帮忙找了一个下午,终于找到了他们的姐姐,可事后对方就没有出钱酬谢的意思了。过了10多天,郑先生打电话给他们,他们都推说在外地。去年12月31日,他又给对方打电话,对方竟然骂他骚扰。为此,郑先生感到很委屈,对方不兑现承诺,简直是过河拆桥。
市民观点
助人为乐不该谈钱
帮助他人寻找,是否应当索取酬金呢?记者随即在街头进行了随机采访,发现大多数市民对郑先生的做法持不赞同观点。
市民陈女士说,帮助别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了报酬竟几次打电话,显得不大高尚。市民许先生认为,如果这个社会连帮助人都要以酬金来衡量,那就太没人情味了。
律师意见
口头约定也要承担责任
对此,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袁裕来认为,这是典型的悬赏合同,只不过他们是口头合同,没有书面形式罢了。如果证据确凿,那么对方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郑先生需要拿出对方确实讲过这个话、亲人确实找到了等证据,才能获得酬金,因此,对他来说面临着取证难的问题。袁律师认为,时代在变,道德标准也应该要变。如果事情正如郑先生所说,那么该良心不安的应该是爽约的对方。记者胡婉芳
编辑: 王定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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