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凭两张伪造的车辆保险合同单,就企图蒙混过关,结果被办案民警一眼识破。近日,河南籍驾驶员胡某因伪造保险合同单、车辆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而被高速公路交警依法处罚。
1月30日上午9时许,胡某驾驶豫P·05067号大货车在同三高速公路潘火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办案民警向胡某查验车辆保险单,当时他称保单不在车上,在车主手里,改天拿过来。2月1日上午,胡某伙同该车车主前去高速公路交警总队宁波支队执法大厅接受处理,当窗口办案民警接过胡某出示的车辆保险合同单时,一眼就看出合同单是假的。见事情败露,胡某也对自己的作假行为供认不讳。当即,民警对胡某进行了严肃批评,并依法做出处罚。
在此,高速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和车主朋友们,应及时给车辆投保责任险,切莫以身试法企图造假骗保,那样只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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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保险标志可罚2000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八条又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来源:东南商报通讯员孙伟明李群芬记者周勇)
编辑: 王定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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