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姜恒
宁波晚报讯年轻恋人同居期间理财须慎重。
陈奇自大三起和师妹林稚(均为化名)谈起恋爱,两人毕业后先后来到宁波创业并住在了一起。2004年初,两人看中了一套小套型的商品房,计划用两人共同的储蓄15万元支付首付款。就在通知支付首付款的那个月,陈奇出差外地,这期间林稚按照两人的商定,独自办好了所有的购房手续,支付了15万元的首付。
可是,后来两人分手了。陈奇向林稚提出变卖现有房产。林稚坚决不同意。陈奇偷偷拿出购房合同想通过中介公司售房。可是,由于合同书上写的全是林稚的名字,陈奇跑了多家房产中介公司,没有一家受理。昨天,他走进浙江浙东律师事务所,请求律师帮助。
据接待他的周伟荣律师介绍,本案的关键是房产证上所署购房人的名字到底是谁。如果是两个人合买的(即《购房合同》上签署了双方的名字),应属于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但本案所涉及房屋是由林稚以个人名义买的(即《购房合同》上只有一个人的签名),那么房产就归个人所有。按情理说,如果另一方也出钱了,应该归还另一方钱财,但前提条件是未签署购房合同书的一方必须拿出有力证据证明其支付了其中的费用。否则,就无法收回房产(或钱物)。
编辑: 王定焕
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