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商报讯(记者胡珊通讯员丁蓓楚云)慈溪包某由于种种原因,自儿子16周岁后就未尽抚养义务,如今年老体弱,无人赡养,只好将独生子告上法庭。近日,慈溪法院判决,独子须尽赡养义务。
据了解,年近七旬的包某原在一家农机场工作,后因工致残,其妻顶替了他的工作。1984年,他们因感情不和离婚,当时16岁的儿子判给包某妻子抚养。此后,包某未对儿子尽抚养义务。
据包某称,他已年老体弱,既无劳动能力也无生活来源,因此请求独子每月承担340元的赡养费,以及此后的医疗和丧葬费用。但包某的儿子称,16岁后他所有的费用都是母亲承担。目前他月收入仅过千元,妻子也无固定工作,每月340元的赡养费让他难以接受。
法院在考虑双方情况后,酌情减轻了包某儿子应支付的赡养费用,判决包某儿子每月支付250元生活费和相关的医疗、丧葬费用。
编辑: 王定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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